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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被告地址 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发布时间:2011-09-30 16:09: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诉讼无法进行。9月2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东秀的起诉。

    2011年4月20日,被告黄东北驾车撞伤原告陈东秀,因为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陈东秀遂将被告黄东北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法院按照原告陈东秀提供的被告黄东北的地址,不能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事后原告陈东秀仍不能确定被告黄东北的送达地址,且拒绝缴纳公告费,使得案件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东秀不能提供被告黄东北的确切地址,又拒绝缴纳公告费,导致案件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驳回其起诉。该院遂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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