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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包工头被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1-09-29 15:44: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国君)   2011年9月26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名拖欠运费、沙石款不付的包工头进行强制执行,案件顺利执结,三名司机终于拿到了自己被拖欠近两年的辛苦钱。

    被告李根明、陈永新于2009年下半年承建一乡村水泥公路建设时,向原告熊华东、熊洪东、温昌海购买沙石并雇请三人装运垫层料,经结算,两被告共欠下沙石款及运费4.1万元。因李根明、陈永新两人迟迟不付清欠款,三原告将两人告上法庭。2011年7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限期向三原告共支付沙石款及运费4.1万元。因两被告未履行,三原告于2011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之一陈永新外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另一被执行人李根明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李根明提出,因工程发包方某村委会尚有20余万元工程款一直未付,才导致拖欠三名司机沙石款,三申请人是该村当地人,对此情况也清楚,要求待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后再履行。执行法官针对被执行人李根明提出的主张,多次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强调发方包拖欠工程款,不能成为被执行人拖欠运费及沙石款的理由,要求被执行人及时按生效法律文书付清欠款,但被执行人仍推诿不履行。

    2011年9月26日,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李根明住所附近遵点守候,将被执行人控制并带至法院,明确告知其若仍拒不履行,法院根据情节拟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法律的威慑面前,被执行人李根明只好将全部欠款付清,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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