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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凤阳县副县长张吉明滥用职权受贿案昨开审
发布时间:2011-09-29 13:50: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爱民)   在分管土地、城建规划中,利用手中权利独断专行,为他人谋利,聚敛钱财。原安徽省凤阳县副县长张吉明滥用职权、受贿一案,9月28日下午在安徽省全椒县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张吉明,1964年3月14日生,大学文化,归案前任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联副主席。

    据悉,被告人张吉明在2003年6月至2009年9月在任凤阳县副县长期间,在代管和分管国土和城建等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为凤阳县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凤阳县商业步行街项目中,在前三轮的设计规划都未获通过时,由张吉明代管城建工作期间,并且亲自主持召开了规委会,并对商业步行街设计方案进行了第四轮的讨论,并获得了通过。几天后该公司经理焦某的哥哥再次找到被告人张吉明,提出要求更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随后,被告人张吉明并召集了建设局、政府办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了焦某的宴请,在宴席间对该设计方案进行了更改,张吉明当场表态:按更改方案执行,不再召开规委会,要求相关单位拟稿,当天下午张吉明就签发了该会议纪要,滥用职权,使商业步行街项目直接增加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张吉明在担任凤阳县副县长期间,在代管和分管土地、城建等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焦某、唐某、张某等多人贿赂共计201707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张吉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修改设计方案,更改规委会纪要,扩大容积率,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张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170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法庭以及公诉人在对被告人张吉明进行讯问时,其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吉明及其辩护律师对于其受贿是否构成自首以及法定和酌定情节当庭进行了辩论。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张吉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

    该案休庭后,将经过合议庭评议、讨论,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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