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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营长私分村委资金 东窗事发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1-09-28 10:24: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杨劲)   9月26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被告李金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金根伙同另外五人于2007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伪造假发票、假领条套取某村委资金223030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李金根实得36750元。2006年至2008年间在支付村委鱼种场围墙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重复报账的方式贪污村委公款35000元。

    2006年初,被告人李金根伙同他人挪用村委资金用于入股下村镇政府收取铁精粉开发资金的投标,之后二、三天归还。2008年3、4月,被告人李金根挪用村委资金15万元钱给别人办公司,一个月后归还。2008年,被告人李金根先后多次挪用村委资金共计10万元,用于和他人在新钢做挡土墙工程,至2008年11月归还。2008年,被告人李金根先后多次挪用村委资金共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至2008年归还。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李金根先后三次挪用村委公款共计5.4万元给他人用于个人开支,至2008年11月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根伙同他人利用担任下村镇某村委干部的职务之便,多次伪造假领条套取村委集体资金223030元,被告人分得人民币367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金根还伙同他人或单独挪用村委集体资金42.4万元用于经营活动或挪给他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但被告人李金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全部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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