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旭)
近年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讲究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日,成功执结了一起相邻关系案件,化解了一起多年积怨引起的纠纷。
原告某供销合作社与被告李世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李世伟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自己搭在原告南墙上的房屋拆除一米。1990年,供销社获得土地使用权一处,并建设中心店一处。1992年,李世伟获得临时用地许可,在原告的房屋南墙上搭建简易棚一处,后建成固定房屋一处,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出行,并造成原告房屋出水不畅,房屋出现因潮湿垮塌的危险。供销社常年找李世伟协商,但李世伟拒不自动排除妨碍,反而提出无理要求。原告多次找到村镇组织进行协调,但李世伟均不理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李世伟仍未自动履行,原告申请执行。执行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李世伟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法院确认而抵触情绪很大。多次到申请执行人处吵闹,并到有关部门信访。执行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前提下,多次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到李世伟家中做思想工作,告知法院判决严肃性。同时,执行人员也注意到李世伟的房屋在拆除一米后,已经基本上不能使用,考虑到李世伟的实际损失是存在的,执行人员进行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也自动提出给予一定的补偿。李世伟最终被执行人员的执着所感动,自动全部拆除了自己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也支付了补偿,该案件的成功执结,实现了当事人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