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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轻微交通事故中的调解障碍
作者:蒋 旭   发布时间:2013-01-17 09:05:47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是愈见提高。汽车,这个很多年前百姓眼中的新鲜时髦事物,也越来越进入了寻常人家的院子。但不可否认的是,由汽车而引发的一些随之而来的问题却是愈见纷繁复杂。交通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

    笔者题目中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范围主要是汽车与行人碰撞而对行人造成的轻伤及轻微伤的后果。因为伤者所受伤情并不严重,所以,一般都是去医院简单治疗,但是对于后续的赔偿事宜却经常差强人意。在实践中,许多此类纠纷引发的诉讼,多是因两三千元误工费和营养费而起,并且双方都还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在此,笔者认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件可喜的事情,但是为两三千元的诉讼请求而聘请律师诉至法院,确实有些小题大做,为什么此类案件不能在诉讼程序外顺利调解结案呢?笔者认为,此类轻微交通事故纠纷中存在着调解障碍,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双方当事人不能经过调解达成一致。下面,笔者就针对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医院方面的肆意。伤者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后,医生做简单的检查和诊断后,对于仅是轻微伤的伤者,按照一般程序处理以后,即应让患者出院。但是,针对此类事件某些医院的做法却扩大了诊疗范围。接诊后,医院直接告知要做一个详细的体检,B超、CT、心电图和脑电图各项检查一应俱全,毫无遗漏之处。很明显,这些不必要的花费加剧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肇事者除了对医院的愤恨外,也会将一部分情绪加在伤者身上,双方抵触情绪变大,为将来的调解设置了第一道障碍——数额障碍。

    第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不完善。例如,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标准看似完善,实则可操作性极差。这里主要是针对轻微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有部分伤者为个体经营者,并无工资条和工资单之类的书面证据,只能依靠一个统一的年收入标准来计算,往往一天还不到一百元,与之正常经营收入相距甚远,心里落差比较大。而作为肇事者一方,则是不依不挠的按照相关规定,不管受害方的实际损失程度,这就为调解设置了第二道障碍——“法律”障碍。

    第三,交警部门的怠于应付。在交通事故中,相关法规赋予了交警部门一定的调解权。但是,对于轻微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一般都是怠于调解,一因案情本身简单,二因涉及事情繁琐,三因其后尚可诉至法院。在寻常百姓眼里,交警部门就是其眼中的“公家”,故而,若交警部门能专门成立相关部门来用心处理此类事件,就可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双方当事人平讼止争的成本,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节省了司法成本。

    笔者认为,轻微交通事故案情简单,但是由于其在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相当大,不仅给法院带来了案件压力,还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的成本,如果对此类纠纷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实行速裁机制,简、短、快的解决纠纷,促成双方和解。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还节省了司法成本,缓解了案件压力,最重要的是,化解了矛盾,消除了潜在的信访诱因,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和谐氛围。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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