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海港)
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桑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桑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0年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桑义伙同其岳父李某一起携带自制的电子捕鱼工具,前往汝南县宿鸭湖湖区罗店段水域电鱼。在电鱼过程中,被告人桑义不慎将李某电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在患冠心病的基础上,因水中遭受电击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与被告人桑义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桑义夫妇负担李某的丧葬费用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李某的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桑义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桑义伙同李某在电击捕鱼过程中,被告人桑义手持带有高压电的捕鱼器,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被电击的危害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李某触电死亡的后果,被告人桑义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原因系因犯冠心病而诱发,被告人桑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