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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销赃物 换来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1-08-23 15:52: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金龙)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丁红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9年2月,被告人丁红风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从沈金凑(已判刑)处以32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摩托车。6月,被告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帮助沈金凑联系陈某(另案处理)收购赃车,陈某又通过李某(已判刑)联系到了李某军(另案处理),最终李某军以1800元的价格从沈某、丁红风处购买了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两辆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3720元、5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红风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及联系他人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丁红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两赃车均已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家属为减轻其罪责,主动交纳了五千元罚金。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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