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剑松 王子康)
同事的哥哥酒后骑车肇事身亡,赵建林前往慰问,却醉酒后驾车返回。8月13日,云南省大姚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肇事的司机赵建林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1年5月9日上午,赵建林的同事周某的哥哥两天前因酒后骑摩托车肇事身亡,领导安排其代表前去周某家表示慰问。参加完葬礼,赵建林不听亲友劝说,执意要骑车回家。22时许,赵建林在骑摩托车赶往县城途中,在217省道K58 +20米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自身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路人报警后被交通警察到现场将其抓获。交警部门当晚对赵建林进行抽血采样,经司法鉴定,赵建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08mg/100ml,属危险驾驶,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立案侦查。7月15日,大姚县检察院以危险驾车罪向大姚法院提起公诉,大姚法院当日立案,并于8月5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法院鉴于赵建林醉驾未给他人造成危害后果,在事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合法财产权益及公共安全不受侵犯,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于8月13日对赵建林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