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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宗法官温情执行妥处三年“骨头”案
发布时间:2011-08-15 16:0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区鸿雁 李斐)
8月15日上午,经法官的“温情”执行,云南省师宗县法院圆满执行了王旺(化名)房屋侵权案,将王旺侵占的十间房屋执行完毕后正式移交给师宗县服装厂,并妥善解决了被执行人王旺的生活住房问题。
2006年5月1日,王旺及其母亲韩翠(化名)将云南省师宗县服装厂所有的生产车间二楼十间房屋打开放置财物。2006年5月9日,双方在主管机关的协调下达成协议约定:1、师宗县服装厂将厂内石棉瓦房修缮交给韩翠居住;2、服装厂安排韩翠居住的房屋在其有生之年只有居住权,无产权,产权为师宗县服装厂所有;3、在韩翠居住期间,如因政策性变动,服装厂有责任和义务另行妥善安置,韩翠必须无条件服从服装厂的统一安排。该协议签订后,师宗县服装厂将房屋修缮后交给韩翠居住,韩翠没有搬入服装厂安排的房屋居住,而是与王旺搬到服装厂二楼生产车间的十间房屋居住。2008年5月韩翠病故,王旺等仍继续居住。居住房屋面积220平方米,从居住至今未交过房租费、水费、电费。2008年8月19日,师宗县服装厂起诉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师宗县服装厂与韩翠签订的关于解决退休老职工住房问题的协议中约定韩翠对该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产权,且被告现居住的房屋并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被告应当返还现居住的房屋。为此法庭判决被告履行让出房屋义务,并给付相应的房租费、水电费。 判决生效后,师宗县服装厂于2009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6日,师宗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旺于2009年7月17日前履行搬迁义务,并支付相应的房租费、水电费共计8502.52元。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以服装厂成立之初,其母亲韩翠将其所有的两台缝纫机及相关设备入股建立,其应得到服装厂的股权。同时,被执行人四处上访,声称自己一家5口人,既没有工作,也没有房屋居住,如果法院硬要强制执行,自己就只有死路一条,要跳楼自尽。 针对被执行人王旺的过激言行,执行法官暂缓对王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多方走访了解王旺的居住问题和生活问题,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生活和住房困难问题。 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师宗法院先后3次召开案情研究会并向县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请求相关单位和部门协调解决王旺房屋侵权案。同时,执行干警多次找到师宗县服装厂,阐明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就侵占期间的房租费、水电费等费用是否给予相应减免。终于在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协调下,县建设局提供两套廉租房,为被执行人解决最现实的居住问题,县服装厂明确放弃对被执行人房租费、水电费的主张。至此,王旺房屋侵权案顺利执结,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 就一个小小的房屋侵权案,师宗法院多方协调,可以说算得上是兴师动众,但为的是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把“执行就是强制执行”的理念转变为执行就是“以情赢民心”的理念。既巧妙地把情融入其中,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把执行工作真正地落实到司法为民的工作实践中。如果不讲究执行艺术、执行效果,而是简单的机械执法,那该案将产生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在真情的呼唤下,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在温情的执行中,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也使法院的执行工作真正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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