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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转移存款户头 难逃法院依法扣划
发布时间:2011-08-12 14:51: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梁园堂)
被执行人苏建华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意将其存款转移到他人户头。8月11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存款3.6万元进行了扣划。
2001年5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生效的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百刑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建华履行3.6042万元赔偿款。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2011年5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征地补偿款存入银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立案后经过深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为了查清事实,根据申请执行提供的线索,法院又深入到被执行人苏建华所在地的新山村下练屯进一步调查核实,查证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及其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苏建华已将存款转移到其儿子苏国行的户头,并存入田阳县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头塘支行。 5月20日,田阳法院依法对该存款进行冻结,苏国行未提出任何异议。8月11日,田阳县法院将苏国行名下存款3.6万元进行了扣划,历时10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终于执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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