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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司法治理
作者:陈鸣   发布时间:2011-08-12 14:30:12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1986年发表的德文版论文《风险社会:新现代性的趋向》提出的概念。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与工业社会相对应的概念,其突出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不断扩散的人为不确定性逻辑;二是导致了现有社会结构、制度以及关系向更加复杂、偶然和分裂状态转变。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正处于由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交织的时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贫富分化、然灾害频发、环境污染加剧、经济危机威胁、贫富差距拉大、腐败问题凸显、社会阶层分化、社会隔阂加深等几乎所有风险社会理论中风险样态都已然呈现。社会风险不断涌现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负面因素,而如何参与风险的治理,便成为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公权力部门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与工业社会关注财富分配的正义不同,在风险社会,风险和责任的分配正义被提升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作为担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职责的司法机关,在参与社会风险的治理方面责无旁贷:

    (一)恪守司法独立以实现风险责任的公正分配。自从“分配正义”概念被亚里斯多德提出以来,其就成为社会公正的重要目标。处于风险遍布时代的法院,需要运用审判权对内化于案件之中的风险和责任进行分配。而为了实现风险和责任的公正、合理分配,确保法院和法官裁判过程中地位的独立性则是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法院在人事关系与经费预算方面的不独立性,人民法院审判权能否实现真正独立始终是个问题。同时,风险社会中阶层利益的多元化和公权力的腐败倾向又随时考验着法院和法官审理案件的立场和伦理。在“上层积累财富,下层聚集风险”的社会定律下,贫穷吸附了大量风险,财富却可以购买安全和回避风险,一旦司法的独立性地位无法获得保证,则社会不平等不但无法消失,而是在新的层面上得到强化。因此,法官需要有独立的地位并树立风险公正分配意识,不能被资本和财富牵着鼻子走,尤其是当事人双方在资本实力和技术知识上差距悬殊的时候。从更宏观的角度来说,坚守司法的独立属性以更公平合理地分配风险理应成为现在和未来一段时期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

    (二)秉持程序正义以应对风险事实的多端变化。“规范可以限制随机性,但却不能限制风险的随机性。”实体性的法律规范具有对抗事实的预期性,具有减少社会复杂程度的功能。而风险作为一种危机的可能性,随着社会日益发展和变动,其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在一般情况下却可能难以实现。这对以适用法律解决社会矛盾为本职的法院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挑战。程序正义所具有的以下两方面优势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制度供给:首先,公正程序具有对实体法应对风险不足缺陷的弥补功能。无法预料的风险变化,例如新类型案件的出现使得法官很难寻找到既存的实体法律来为判决确立正当化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循正当的程序和正义的观念解释并适用法律。其次,程序是否公正决定了风险能否得到实质性的化解。由于程序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平等参与的机会,因此“一个切身感受是公正的程序会慢慢灌输一种尊敬感,即使其结果不如人意。”

    (三)统一法律适用以增强风险防范的预先判断。有学者认为,如果说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那么提供确定性的法律就是风险的克星;如果说社会冲突或纠纷是风险的神经末梢,社会解纷机制就是感知风险的触角,那司法是其中制度化最高的风险探测器。在现实中,“同案不同判”现象已经成为法院面临的重要危机,司法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也因此备受民众质疑。可见,始终如一地坚持法律适用的统一,利用法律技术缓解利益冲突的敏感性和激烈度,是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目标,增强人们对风险的预见能力及抵御风险的信心的基本要求。在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和法官可以从以下方面去努力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来细化法律规则,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方式实现法律规则适用的统一;在法律适用主体的配置上,可以采取同类型案件集中审理而建立各类专门法庭,同时法官人员配置应在充分研究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层级法院的人数配置;在法律适用的协调机制上,各地法院可以充分发挥审委会的功能,对同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确定统一的规则,建立以协调本地区法律适用为目标的沟通机制,为下级法院提供指导,为上级法院提供意见。

    (四)规范审判管理以促进司法风险的内部消解。由于风险的人为因素存在,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变化,更有相当部分来源于法院自身。一方面,司法腐败频发、司法作风不良、司法行为失范等现象极大地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和亲和度;另一方面,案多人少、冤假错案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相对滞后已成为法院如今面临的主要矛盾。英国法学家拉兹认为,“如果司法机关积压案件,有案不审,司法黄牛充斥或诉讼成本太高,司法人员态度粗暴,蛮横无理,都会使制定的再好的法律成为白费功夫。”可见,完善审判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将来自内部的风险有效化解,是人民法院应对社会风险必修的“内功”。从宏观层面来看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不断创新审判公开制度,以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无论如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过程的透明也有助于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感;二、不断探索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改革,有效整合和合理分配审判资源以应对“案多人少”困局;三、不断强化“文明司法”理念和司法作风建设,从制度建设上要求法官彻底转变审判活动中群众观念不强、大局意识不强、司法形象不佳等问题;四、在建立机制增强法官尊荣感的同时,加强法官的职业伦理教育,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五、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减少因错案、冤案而引发的技术性风险。近年来,我们从多项司法改革举措,包括法官与律师亲属隔离制度,刑事证据规则的细化,量刑规范化改革,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等,都看到了人民法院在这一方面的努力。

    (作者单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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