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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做到执行公开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黄永生   发布时间:2011-08-10 14:06:53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载体,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共产党人群众观,执行公开又是司法公开的关键。近十多年来,因法院执行问题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执行法官“倒下”的案例尤为突出,究其原因就是执行不公开或执行公开程度不够所致。笔者从龙陵县法院1995年前后15年的执行工作理念和做法进行调研,发现不同时期的执行理念虽有不同,但执行是否公开对创建“无执行积案”是关键,也就是说执行公开对有效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确保执行法官廉洁自律很重要。那么,如何做到执行公开、怎样公开呢?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谈粗浅看法,供同仁们商榷。

    一、自身公开

    执行公开主要是指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使执行权运行过程有透明度。一要公开执行员、执行期限、执行条件和执行费收取标准,以通知的方式,将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行主体条件、执行费缴纳标准予以公布,并将负责执行的法官姓名告知当事人,告知的目的在于使执行权在“阳光下”运作,实质在于防止执行权的滥用和法官怠于执行;二要公开执行流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从立案、发出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调查处分财产以及查封冻结、评估、拍卖等各个环节,都要科学地确定期限并公开公布,使执行员有责任感,也使当事人知道案件的进展情况;三要公开执行听证,对执行有异议或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尽可能组织召开执行听证会,听证会之前要向双方当事人及社会公开公布案由和简要案情,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基层组织参与听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在听证中充分听取其意见,公开宣读、解释、说明不利于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将承担的后果程度,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

    二、向申请执行人公开

    从本质上看,执行权就是用国家公力权对私权实现的一种介入,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权。在执行中,既要发挥法院的主动性,又要重视和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申请执行人“坦诚相见”。一是公开风险告知制度,就是当申请执行人申请时,应当面告知其法院执行的程序、措施、手段和能力,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将《执行风险告知书》发给申请人,进而说明如果法院用尽所有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风险应由其承担,把“丑话”说在前,让申请人明白法院执行的权力和能力,有利于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得到理解。二是公开相关执行的法律法规,对最高法院关于查封冻结、变卖拍卖的规定要在公开的同时,对保留被执行人必须的居住、生活品和子女教育的必须费用讲清讲明白,避免申请人误导“强制执行”不到位或动辄将执行不能的原因归咎于法院带来的社会影响。三是必要时邀请申请人公开参与执行,让申请人知道执行的全过程。当然,在申请人参与执行中,要坚决禁止把支出的伙食费、油料费等让申请人承担,参与执行的目的是让申请人清楚被执行人的给付能力和法官执行中采取的措施,以便达到公开透明。四是公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插手、过问案件的规定》等,让申请人知道执行法官不作为或滥作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而使法官在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得当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

    三、向被执行人公开

    执行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实现权利人的权益,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只有树立起司法权威,才能使法律发挥调控社会关系的作用,促使社会大众依赖法律而不是其他手段来解决争议,培养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并近而有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特别是当前受社会信用低下、失信现象泛滥的影响,执行案件中的部分被执行人采取拖、逃、推、赖手段抗拒执行,这就有赖于司法权威的最后支撑来实现社会诚信。笔者认为对被执行人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体现,要改变以往对被执行人“窝、哄、吓、诈”和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的做法,用有序的公开手段促使其自觉履行才能案结事了。一是公开财产申报,要求被执行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执行机构申报其个人合法财产,告知其不如实申报财产将以拒不执行论处的法律后果;二是公开强制执行措施,诸如公开评估财产、公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公开变卖拍卖财产等,在公开中赢得社会广泛支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公开民诉法关于“禁止高消费”和“禁止出入境”等限制性的规定,让被执行人充分权衡利弊后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四是公开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相关规定,使被执行人充分知晓或行使权力后履行应尽的义务;五是公开邀请被执行人参与执行和解、执行听证,使其充分发表意见和知晓不利于自己处理结果的法律依据。

    四、向有义务协助执行人公开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同时也是引发涉法涉诉的社会问题,近十年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上升有五成是因执行不到位所致。2008年底中央发文在全国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各地采取了一些措施,把执行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最高法院最近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要求执行率在90%以上,相当一部分法院就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来提高执结率,但实际执行标的到位率不高,社会矛盾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怎样从根本上解决因执行不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而引发社会矛盾呢?就是要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的执行联动机制,向有义务协助执行人公开。执行联动就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格局,首先是各级党委政府之间建立相应的领导考核责任制,将是否支持、配合执行工作纳入一年一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和晋升的依据;其次是司法主体部门之间建立公开协作联动,诸如公安边防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随案移送、起诉阶段责令被告人申报财产、诉讼阶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的必要财产并及时随案移送执行;三是同有义务协助执行部门之间建立公开联动,金融部门要全力配合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和房产,避免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其财产;四是同社会各界广泛公开联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参与监督和执行,采取土地山林合理流转等方式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五、协调解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公开

    随着转方式、调结构地不断深入,因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重组、污染整治、城市拆迁改造、土地征用等引发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而这些矛盾纠纷往往需采取行政手段解决,群众诉至法院或政府申请执行在所难免。这类案件涉及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改革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冲突,必须谨慎处理。一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着重审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依据;二要考虑行政行为对本地方发展的可行性和持续性,如缺乏统筹兼顾的要建议政府予以修改和完善;三要对政府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科学性做重点权衡,既要维护发展大局,也要保护民生。以万分的责任心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中公开做好解释、疏导、说服工作,真正起到“减压阀”和“化解器”的作用,尽可能避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构建社会和谐。

    六、执行救助公开

    执行救助就是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涉法涉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以农村低保形式解决因执行不能导致那些生活无着落的群体,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和关心,减少社会对立面。通过2008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后,各地政府都将一定数额的执行救助纳入财政预算,但不能把救助金当做“唐僧肉”寻思分享,在救助中要公开并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层层把关,避免救助的随意性;二要通过采取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为特殊困难群体;三在救助数额上要经申请人同意,尽量做到执行和解,案结事了;四要对救助对象、金额在社会上公开公布,让社会公开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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