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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需担责
作者:汤民华   发布时间:2011-08-05 09:24:4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通过交易,不同个人满足了对不同使用价值的追求,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及最有效的利用。交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首先是交易双方开始接触,接下来才相互洽商,如果交易双方洽商妥当,交易才得以成交。交易成交后,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在交易双方开始接触相互洽商时,由于交易双方之间不合法的缔约行为,如假借订立合同之名,实则盗听商业秘密,导致交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如何救济受害人呢?交易一方不合法的缔约行为导致交易另一方合法权益受损害,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受害人予以法律救济。

    ※欺诈缔约“难逃”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小孟今年十四岁,从小对电脑以及手机方面的东西特别感兴趣。去年9月份,某品牌一款手机一经上市,立即在市场上引起轰动,一时供不应求,以至于该手机供应商要求购买该手机须提前预订。热爱手机的小孟自然对该款手机不会错过,于是就到手机供应商那里预订,但被告知须携带身份证进行预订。但小孟此时还没有办理身份证,买不到此款手机又心有不甘,于是就办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去手机供应商那里进行了预定。供应商接到预定后,立即联系了广东的货源,并且为此支出了300多元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后小孟父母知道此事,因该款手机市值6000多元,价值不菲,坚决不同意小孟购买,并以双方之间没有买卖关系为由不同意支付该手机供应商支出的300多元运费以及相关费用。双方就此发生了争议。

    法官评析:小孟及其父母是否应该赔偿手机供应商的300多元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孟就自己的身份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利用假身份证预定了该部手机,已属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且该手机供应商也为此积极联系货源,为此所支出的费用属于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小孟应当赔偿该笔费用。但小孟只有十四岁,还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成年,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就此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恶意磋商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甲快餐公司业务范围日益扩大,在知悉竞争对手准备收购乙饮食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后,遂与乙公司谈判收购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乙公司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法官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快餐公司在知悉竞争对手准备收购乙饮食公司后,甲快餐公司也与乙饮食公司进行商谈收购事宜,名为商谈收购事宜,实则出于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本无收购的“真心实意”,属于恶意磋商的情形。恶意磋商使得乙饮食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法律为了保护此种情形下受到损害的一方,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据此,乙饮食公司可以要求甲快餐公司承当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遭受的重大损失。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受损是关键

    案例:天津某机床厂经营状况一直不好,为了改善不景气的状况,该厂于2009年10月10日与北京某电子设备厂商定,双方联营生产电脑集成电路板,机床厂提供厂房及部分资金,电子设备厂负责提供部分资金和技术设备,双方的资金于同年11月15日前到位,年底前完成设备安装。此后,机床厂于10月底将现有厂房内的设备全部拆除,并将厂房腾空设备。同年12月初,电子设备厂称,由于该公司近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投资无法到位,提出双方不再合作。机床厂因已作了充分准备,故不同意取消合作。此后,电子设备厂不再理睬。机床厂诉至法院,要求电子设备厂赔偿其拆除设备、改建厂房的损失6万元。电子设备厂称,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合作合同,故该公司未违反任何约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机床厂的任何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在本案中,电子设备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缔约阶段,经过接触洽商后,交易双方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基于该种信赖关系,交易双方都信赖合同会成立且都为成立甚至履行合同做了不同程度的准备工作。而为了做这些准备工作,交易双方都会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如果此时交易一方故意或者过失不订立合同,交易另一方基于信赖合同会成立的所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会“打水漂”,造成损失,该损失就是信赖利益,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给予了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法律救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的就是信赖利益。本案中,机床厂信赖将来会与电子设备厂联营生产电脑集成电路板,并为此将现有厂房内的设备全部拆除,并将厂房腾空设备,确系投入了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电子设备厂突然提出双方不再合作,使得机床厂投入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打了水漂”,信赖利益受损。机床厂虽然与电子设备厂没有签订合作合同,但电子设备厂的行为使得其信赖利益受损。电子设备厂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机床厂的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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