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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捐款投资为幌子骗财百万获刑11年半
发布时间:2011-08-04 10:1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范静)   以承诺在基金会捐款、投资成立矿业公司为由,60岁的山东男子韩东晓骗财百万元。日前,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东晓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9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韩东晓以投资成立公司和公司成立后承诺给被害人何先生所在基金会捐款为由在海淀区先后骗取被害人何先生人民币94万元。2010年2月11日被告人韩东晓被抓获,并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还被害人何先生人民币10万元。2008年1月至2月,被告人韩东晓以投资成立矿业公司为由在山西太原骗取被害人张先生投资款人民币100万元。

    据被告人韩东晓供述,2009年6、7月份的一天,他经李女士介绍认识了何先生,并商谈成立一个文化传媒公司,由他出资人民币900万元,何先生、李女士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共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宝通晟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他占50%股份。之后他让外甥找了一个投资公司,出人民币8万元注册了宝通晟业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为他为了骗取何先生的信任,曾许诺公司启动后向何先生所在的基金会捐款人民币200万,所以何先生经常催问他公司何时启动,他就谎称公司很快启动。

    2009年12月10日,韩东晓让外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宝通晟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改为他本人。后来,何先生始终追问他公司何时启动,他就继续谎称很快就会启动,有时还不接他的电话。何先生想撤资,他称不能随便撤资。韩东晓根本没有能力出资人民币900万元,对何先生谎称自己能够出资,是为了骗取何先生的钱款。何先生出资大概100万元。骗来的钱他都花了,8万元用于注册公司,他自己吃喝花了约5万元,其它的钱他都还了自己欠的钱,其中包括欠北京饭店的房租约20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东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东晓虚构事实获得钱款后,据他供述大部分用于它途或挥霍,显见其非法占有何先生投资款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之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韩东晓被抓获后,在其家属帮助下能向被害人何先生退赔部分钱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因此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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