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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成效明显
作者:姜永红 孙林   发布时间:2011-07-22 13:36:25


    今年,青岛中院与公安局、司法局、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联动调解机制的意见》,以“五联动”运行模式,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一站式”服务,取得了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保险公司、当事人的“五赢”和“高、快、省、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1—6月份,二审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77件,较去年同期485件下降了22.3%。

    一、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的机构和人员设置

    通过联动调解机制,青岛各区、市司法局在区、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人民调解工作;各区、市法院在区、市公安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就地受理、调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市南区法院还作为全省小额速裁试点法院,设立了小额速裁法庭,将争议标的为5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同时强化人员配置,人民调解机构的人民调解员由各区、市司法局负责、公安局配合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招聘,并由司法局负责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培训等工作。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各区、市法院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

    二、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的“五联动”模式

    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确立了公安交警、人民调解、巡回法庭、法律援助、保险公司的“五联动”运行模式,实现了各单位的无缝对接,保证了联调机制的有序运行。一是交警与人民调解机构联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出警现场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征询当事人意见,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均向交警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由交警部门首先进行调解。同时,公安交警部门也可向当事人告知可先行申请人民调解,当事人同意后由交警部门及时向人民调解机构移交相关材料,转交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二是交警、人民调解机构与保险公司联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保险赔偿的,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机构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各保险公司及时指定专人到场参与调解。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调解机构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申请保险赔付的,保险公司及时依法办理。三是交警、人民调解机构与巡回法庭联动。在联动调解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巡回法庭加强相互协调与配合,对重大、疑难、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巡回法庭的法官在第一时间介入,并协助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重点对可能进入诉讼的案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打消部分受害人不合理的赔偿请求,或过高的调解期望值,并进行诉讼程序的预先告知,努力引导当事人在诉前通过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四是法律援助与巡回法庭联动。对未形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拟提起诉讼的,对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五是巡回法庭与保险公司联动。巡回法庭判决后,对于保险公司需向责任人追偿的案件,由巡回法庭直接进行“网上立案”,快速审理,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的工作程序

    一是规范公安交警工作程序。交警部门应告知事故当事人提供涉及调处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当事人受伤较重,可能构成伤残,或涉及财产损失,可以在征得事故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同意后,各方共同协商或抽签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鉴定。二是规范人民调解机构工作程序。人民调解机构受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案件后,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在三十日内完成工作,并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三是规范巡回法庭司法确认程序。交警部门和人民调解机构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则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免费的司法确认。巡回法庭一旦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则现场审查所提交的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立即制作司法确认决定书,如果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表示需要法院的调解书,则制作民事调解书。自该机制运行以来,法院通过这种便捷高效的司法确认机制,共对369件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四是规范保险公司参与调解的工作程序。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先行垫付。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机构通知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到场参与调解。同时,接到巡回法庭核定赔偿保险责任金额的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复杂的最迟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联动调解机制“高、快、省、好”,成效大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自运行以来,初步显现出了“高、快、省、好”的四个明显效果,实现了该类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高”,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率高。目前,全市法院通过该机制共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1500多件,其中联合交警和人民调解机构多方力量调解案件570多件,调解率高达82%,远高于往年45%的平均水平。

    ——“快”就司法确认快。经联动调解机制调处的案件,当事人在交警和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后,直接在现场即可申请司法确认,并在第一时间拿到法律文书,据统计,自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到拿到法律文书最短半个小时,最长也不超过半天,使该类案件的司法确认做到了“即时受理、即时确认、即时送达、即时结案”,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便利。

    ——“省”就是费用成本和司法资源省。联动调解力求“一站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既节省了时间,又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缓解了诉讼压力。自该机制运行以来,共为当事人节约诉讼费用30多万元,2011年1—6月份,青岛中院共受理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77件,较去年同期485件下将22.3%。

    ——“好”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联动调解司法确认以来,调处结案的纠纷赔偿数额为1256万元,当事人已实际履行1100多万元,案件基本上做到了自动履行,实现了案件“零信访”。当事人对联动调解的司法确认工作带来的方便快捷表示非常满意,“有事故找联调、先调解后确认”已逐渐成为岛城人民的共识。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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