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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加强地方执行立法不可缺
作者:易青洪 发布时间:2011-07-20 14:08:0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利益格局进行重大调整,大量矛盾纠纷开始以诉讼方式涌入法院。法院做出相关裁判或调解文书生效后,能否真正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就有赖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可以说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是法的价值与权威实现的重要途径,是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是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执行难”问题仍然大量存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也已成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如何破解“执行难”,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加强地方执行立法应该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加强地方执行立法符合我国立法现状和立法精神。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推进和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立法的漏洞、缺陷日益突出,与执法的矛盾也相应增多,又未得到及时弥补,从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许多不便,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中现行立法将执行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将执行相关程序内容列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编,很多执行制度只有原则规定,缺乏实施细则;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方面的规定作了一些补充和完善,但很多法律条文还是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司法解释,但仍有大量问题未能涵盖。地方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在有必要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内容进一步细化,而国家立法条件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先行一步,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发挥“试验田”的作用。这样法院的执行工作更有法可依,可以为根治“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地方执行立法与地方实际情况结合更加紧密,群众更易接受。地方权力机关从实际出发,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当地需要的有关地方性执行法律法规,对地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少数期待地方保护的被执行人必将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尽管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公民正确的行为和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但法律制定的同时对公民能起到预测作用,告知公民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公民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地方性法律法律的制定,可以在其实施过程中影响公民思想,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有一句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由于其具有地方性、广泛性,与当地执行实际状况相符合,通过普法宣传能更好的把这些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核心价值渗透到公民的内心深处,内化为公民的思想意识和理念,使依法履行法院判决变成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 地方执行立法能为破解“执行难”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法院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既包括执行经费不足等法院自身问题,也包括被执行人确实无法履行等现实问题。地方权力机关加强地方立法,一方面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具体发展情况以及财政状况,明确地方政府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资金投入,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必需经费和必要技术装备给予保障。另一方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并将执行救助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范围。 总之,如果地方权力机关都能亮出地方立法的“宝剑”,向“执行难”问题开刀,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上必将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支持,也必将使我国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步子走得更好更快。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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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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