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加强少年审判职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法院2006年至2010年未成年犯罪调研报告 作者:吕泽华 许家华 发布时间:2011-07-20 13:39:05
序言 一直以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都给予了重视,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紧张的局面依然存在。 近年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未成年人犯罪,并以审判工作为依托,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开展、和谐社会的进一步构建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百色市右江区是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欠开发欠发展地区,又是滇黔桂三省区的结合点,滇黔两省出海的便捷通道。对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仅能够掌握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而且也能为西部贫穷落后地区建构更为合理的少年审判机制、促进少年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参考。 本次调查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06年至2010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文本,通过统计分析、查阅案卷等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研究。总结出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而提出完善少年审判机制的理论参考和措施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人数 案件人数数量的多少,尽管受到公安机关破获力和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个地域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2006年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起,23人;2007年共审理14起,21人;2008年共审理29起,41人;2009年其审理共17起,19人; 2010年其审理共9起,13人。总的来看,2006年至2010年,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呈波浪式的减少趋势。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 案件类型是犯罪预防的一个指向,其能够较为准确反映犯罪的“重灾区域”,从而为更好地预防犯罪提供信息参考。2006年,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主要以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为主。在23人中,参与故意伤害6人,抢劫6人,盗窃4人,强奸3人,分别占总数的26%、26%、18%、13%。2007年,则以抢劫、故意伤害为主,其中参与抢劫8人,故意伤害5人,抢夺和盗窃分别是3人,强奸和敲诈勒索分别是1人,分别占到总数的38%、24%、14%、14%、5%、5%。 2008年,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类型主要以盗窃罪、抢劫罪为主。在41人中,参与盗窃罪和抢劫罪的人数分别是12人和11人,占到总数的29.3%和26.8%。除此之外,还有抢夺罪5人,故意伤害罪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人,诈骗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各1人。2009年与2008年相同,仍以盗窃罪和抢劫罪为主。在19人中,盗窃罪和抢劫罪的人数各6人,各占到总数的31.6%。此外,还有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各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各1人。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以抢劫为主。在13人中,抢劫罪9人,占到69.2%。此外还有盗窃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各1人。从2006年至2010年的犯罪案件类型来看,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强奸、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常态化的案件类型。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年龄结构 对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进行分析是建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一个重要工作。2006年至2010年,右江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为17岁的有82人,占总数的70%;16岁的有30人,占总数的26%;15岁的有5人,占总数的4.3%。从这些数据看出,16—17岁是右江区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峰年龄阶段。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性别结构 性别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路径之一。对性别因素进行分析,也能为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供参考和依据。2006年至2010年,在右江区涉案的117个未成年人中,只有2人是女性。男性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占据着巨大的比例。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团伙犯罪突出。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团伙犯罪突出,一方面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性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渴望在成年人社会之外寻求归属感和安全感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需求。我们发现,右江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作案人之间主要以同学、朋友、老乡关系为主。团伙的内部结构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组成的共同犯罪;二是未成年人和成人组成的共同犯罪。 2006年至2010年,在所有的117名未成年犯中,有63人是团伙作案,占总数的54%。只有54人是单独作案,占总数的只有 46%。而在88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案件有32件,占总件数的36.4%。从以上数据看出,未成年犯罪的团伙特征非常明显。虽然临时的纠合性犯罪,是当前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主要形式,但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已经有所提高。在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中,有明确的支配者存在,就意味着团伙中客观存在组织与被组织和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然而这种关系又是团伙组织犯罪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最为关键的因素。因此,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组织性应高度重视。 (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手段以暴力型为主。 传统上的观点认为,以盗窃为主的侵财型罪名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最集中的罪名。但本次调查则颠覆了这种认识,未成年人涉案罪名已经集中转向抢劫。在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罪名结构中,居前四位的犯罪依次是:抢劫罪占34.2%;盗窃罪占22.2%;故意伤害罪占17.9%;抢夺罪占11.1%。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暴力化逐步显现。2006年至2010年,涉案的117位未成年人中,涉及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等暴力型罪名的有79人,占到总数的67.5%。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暴力化最为明显的抢劫罪已经上升至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位置。2006年犯抢劫罪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9%;2007年38.1%;2008年26.8%;2009年占31.6%;然而到了2010年,则猛增至69.2%。 (三)犯罪区域集中。 右江区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区域主要有: 一类是网吧。中山二路、桂林街、广州街沿线区域是百色市右江区网吧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加之其附近学校众多,中山二路沿线附近有百色学院、百色六中、百色一中等;桂林街、广州街沿线附近有右江民族医学院、百色高中、百色供销学校等,学生流数量大,消费集中。加之网吧内人员结构复杂,来往频繁,彼此之间的言语、肢体冲突的机率也会增加。因此,以盗窃、抢夺为主的侵财案件和以故意伤害为主的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机率极高。例如,2009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叮当”窜到位于百色市中山二路某网吧内,由“叮当”望风,被告人李某趁被害人韦某不备之机,将一只白色小手机包抢走。 另一类是学校。特别是中职技校等学校的管理较为松散,没有很好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加之中职学校未成年人学生守法意识较低。因此,未成年犯罪的情况较多。从这几年的案件来看,这个区域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是故意伤害和抢劫较多;犯罪人和犯罪对象一般是本校的未成年学生。近几年来在中职学校内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于相对高发的态势。这点应该让我们关注,并应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中职学校的管理。例如,2008年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某技校学生李某同许某等五人合谋并准备好刀具后,到本校男生宿舍实施抢劫,共抢得一台联想牌E307型移动电话机、一台大显牌1406型移动电话机及现金人民币105元。再如另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百色市某职业学院学生凌某因不满黄某等带女生离校外出,便呼其同乡五人对黄某等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罗某等三人见状便加入到互殴中,拿出刀具乱捅,致使陆某等三人受伤和周某致死。 (四)犯罪高峰年龄趋于稳定,犯罪人受教育程度提高。 犯罪高峰年龄,是指在刑法意义上未成年人犯罪相对集中的年龄段。2006年,23位未成年犯中,16岁作案人数有5人,占当年未成年作案人数的22%;17岁作案人数有18人,占总数的78%;2007年,21位未成年犯中,15岁作案人数有2人,占总数的9.5%;16岁作案人数有7人,占总数的33.3%;17岁作案人数有12人,占总数的57.1%;2008年,41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3人,占当年未成年作案人数的7.3%;16岁作案人数有14人,占34.1%; 17岁作案人数有24人,占58.5%。2009年,19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0人;16岁作案人数有3人,占15.8%; 17岁作案人数有16人,占84.2%。2010年,13位未成年人犯中, 15岁作案人数有0人;16岁作案人数有1人,占7.7%; 17岁作案人数有12人,占92.3%。16—17岁这一年龄段是未成年人的犯罪高峰年龄。这一趋势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是初中阶段后就结束学业的未成年人大都在16、17岁左右,具有较强的叛逆与好奇心理,渴望走向社会,但他们缺乏基本的职业技能,又因为具有贪婪、懒惰等心理,难以在社会中生存。这些因素促使未成年人混迹于纷繁的社会中,自然会成为犯罪的易感群体。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具有高中学历的有1人,占总数的0.8%;具有中专学历的有15人,占总数的12.8%;初中学历的有80人,占总数的68.3%;具有小学学历的有17人,占总数的14.5% 。由此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时间段一般是在初中毕业后。具有中专学历的比例方面,2006年是0;2007年是9.5%;2008年是12.2%;2009年是13.3%;2010年是46.2%。具有中专学历的未成年犯罪人比例呈上升状态,这意味着未成年犯罪人更多地具备了提升犯罪思维和犯罪技能的主观条件。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对:完善少年审判机制 (一)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少年审判机构要真正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少年审判机构要在具体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此外,在裁判文书的撰写方面,要认真严格遵照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裁判理由,尤其是从宽或从严的理由,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使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教育。 (二)严格执行量刑规范化意见 以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契机,促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规范化,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少年审判机关要积极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方法和步骤。在程序方面,引入具有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特点的量刑建议。 此外,少年审判机关要通过制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的量刑程序具体化、规范化。以此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率,进而有力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减少未成年人再犯罪,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以审判工作为依托,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联动体系 少年审判机构应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汇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争取他们对少年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上下级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都给予高度重视的有力局面;加强同团委、关工委、妇联、工会、公安、检察、司法、管教、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彼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沟通协调力,推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 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增强同学校和社区、家长的沟通,积极开展审判前的社会调查工作;在庭审工作中要积极运用心理干预机制,积极落实“寓教于审”的工作制度,并逐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资料库,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状况,以便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此外,少年审判机构还要注意发挥法定代理人等监护人的作用,争取他们配合做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工作。对判决后的少年犯,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做好回访、考察和帮教工作。 (四)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 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少年审判职能的延伸。实施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邀陪审员制度,一方面,可以解决陪审员其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相互冲突的矛盾,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邀陪审员制度有名有实;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少年审判中具有熟悉和教育特长的陪审员发挥其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作用。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适当的时机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陪审员制度就尤为必要。 四、结语 未成年犯罪问题是社会的一大问题。作为社会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关乎家庭幸福,关乎社会和谐,关乎国家命运,关乎民族未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预防未成年犯罪是我们社会每一个个体的责任和义务。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