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著作权侵权案件存在的管辖问题及对策
作者:曹丽萍 刘君婕 发布时间:2011-07-19 11:47:14
管辖的确定作为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性要素之一,对诉讼成本的合理控制和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管辖的确定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一定差异之处,这为著作权人维权以及司法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海淀法院民五庭依托自身案件优势,针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展开调研,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管辖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问题一:管辖权异议滥用情况频现,诉讼程序被人为拖延,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加 经统计发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而异议成立的案件数量确占很小比例,管辖权异议滥用情况较为严重。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异议滥用情况更为多见,多被告往往仅有一个被告在我院的管辖范围之内,管辖范围之外的被告通常会在明知我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执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为收集证据创造时间,或者通过异议拖延时间以迫使原告同意其调解、和解方案,或者在明知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抱着不和解、不调解的态度恶意拖延诉讼,影响纠纷的顺利解决。 问题二:原告出于便利自身诉讼的目的,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导致法院送达困难,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将多个侵权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只要有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法院辖区内,法院便须受理。在许多案件中,原告一般采取定向选择侵权作品销售者的方式选择管辖连接点,再将原告认为的主要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因此很多案件中都出现了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或者多次送达浪费审理时间和审判资源的情况。随着互联网广泛深入社会生活,有原告为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甚至通过搜索引擎对被告的广告、招聘等与侵权行为内容无关的内容进行固定,并以此为由将搜索服务商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提起诉讼,背离民事诉讼中管辖的基本原则。 问题三:法院依职权移送不当,导致管辖发生争议,致使诉讼延迟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移送法院不得再次自行移送案件,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移送管辖错误将会引起管辖争议并造成诉讼程序上的延长,对纠纷的解决以及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都造成了不利影响。移送法院对受移送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不严格、不全面是依职权移送不当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问题,海淀法院民五庭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探寻管辖权异议的真实目的,削弱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动机,规制管辖权异议的不当行使。对通过管辖权异议争取诉讼时间的被告,适当延长举证期限,给予合理的诉讼准备时间;对明显存在恶意滥用权利的被告,释明其滥用行为的不利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应对诉讼,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适当运用释明权,引导原告选择恰当管辖法院,理性诉讼。发现原告存在“拉管辖”的行为时,释明其行为可能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合法权益维护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其能够正确对待管辖问题。经初步审查发现原告以与侵权行为没有实质关联的搜索信息为管辖连接点向我院起诉的,向原告明确其选择的管辖连接点不当,依法不应受理该案,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从顺利解决纠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角度,通过释明消除其顾虑,促使其从全局出发衡量选择自身权益维护的最佳路径。 第三、慎重决定移送管辖,全面审查受移送法院的管辖权限。受诉法院发现管辖不当后,及时告知原告。原告选择撤诉后向其他法院重新起诉的,应当准许其撤诉;原告不愿撤诉的,应当给予其充分时间准备确定管辖的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与被告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后确定受移送法院,最大程度上避免移送不当的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