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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现象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作者:赵静 韩蕾 发布时间:2011-07-19 10:19:43
近年来,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现象逐渐增多,部分当事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通过拒不接听电话、拒收法院特快专递、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等方式恶意躲避送达。其表现形式越发多样化,包括利用防盗门的障碍使送达人员无法进入,利用送达人员不认识自己,谎称自己为受送达人的朋友、亲属,谎称手机电话卡系临时购买,或利用来电显示功能在接听一次法院来电后拒接电话,办公地点外不悬挂公司标识等。给法院审执工作带来一定的障碍。
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大量案例,我们分析送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的原因主要有:1、部分受送达人法律意识较低,抱有侥幸心理,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强,对诉讼产生逆反和抵触情绪,在这种心理状态支配下,拒绝签收传票或法律文书。2、送达规定滞后存在漏洞,我国民诉法针对恶意躲避采用留置送达的要求十分苛刻,一是见证难,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送达地点范围较窄,留置送达将送达地限制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被送达人经常利用这一漏洞躲避送达,三是法律规定签收人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过窄。3、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对恶意逃避送达者缺乏必要的约束和惩罚机制,我国法律规范缺乏对恶意躲避送达行为的制裁,降低了恶意躲避送达者的违法成本。 解决当事人恶意躲避送达现象,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法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也是充分体现司法权威的需要。其主要对策有:1、增加原告的协助送达义务,送达过程是责任与风险共担的过程,原告与被告的联系相对较为密切,对被告的住所、地址等联系方式通常较为熟悉,增加原告的送达义务能够方便法院的直接送达,如送达时现场指认受送达人等。2、灵活调整送达时间和方式,视当事人具体情况可以在周末或晚上进行送达,尝试采用向受送达人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新型方式送达,充分释明恶意躲避送达的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保障送达效果,如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当事人恶意拒收、拒签等情况予以记录,以备待查。4、加大对恶意规避送达当事人的惩处力度,必要时对恶意躲避的当事人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同时探索对恶意躲避送达、拒受、撕毁送达行为的有效制裁措施。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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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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