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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作者:喻志强 傅南   发布时间:2011-07-15 11:58:28


    2011年1月至6月,荷塘区法院以EMS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363件,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人力物力,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退回率较高。1-6月特快专递共被退回53件,占14.6 %,其中以没有填写受送达人电话号码和具体地址不详的专递居多;二是任意代签。专递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将邮件交给本人签收,而是将邮件交由门卫、邻居、村委会代为签收。该类邮件有47件,占所投邮件总数的13.0%,占已签收邮件的15.2%;三是不注明关系。专递人员在受送达人亲属或朋友代签时,没有注明代签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给法院工作带来困难。该类邮件有41件,占所投邮件总数的11.3%,占已签收邮件的13.2%;四是无法留置送达。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因邮政速递单位无相关法律权限,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导致案件需法院二次送达。

    因此,法院建议:一是慎用邮寄送达。对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尽量适用直接送达,只有在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才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二是加强与专递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与专递部门沟通协调,组织专递人员培训,使专递人员能够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要求他们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让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同时,注明签收日期,并要求代签人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三是建立重启机制。为保证案件程序合法公正,防止因邮寄送达原因造成错案,对代签人签收的,可要求专递人员记录代签人的联系电话,便于法院审查核实,对无法排除瑕疵的案件,应立即重新启动送达程序;四是从法律上确认专递留置送达。从法律上规定专递人员在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院专递邮件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留置送达,由专递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以提高邮寄送达的效率。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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