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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之痛 法律教你避雷区
作者:曾竞   发布时间:2011-07-13 17:21:04


    “民以食为天”是中国一句老话,足以说明食品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可是如今打开电视,登陆网络,翻开报纸,我们发现毒奶粉、瘦肉精、塑化剂这一系列词语频繁出现,我们感到学校食堂集体中毒事件触目惊心,在眼花缭乱之余,不禁开始深深担忧。有人戏谑说,食品市场的混乱好比天塌了一样。当然,这只是句玩笑话,但是食品安全、卫生与宣传问题确实需要引起前所未有的重视,我们无法完全避免吃到不合格食物,但是可以在发现问题、遭遇侵害时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偷梁换柱,成分内外不一危害大

    张先生是糖尿病患者,不能吃含有白砂糖等容易使血糖增高的食物。但是由于长期的忌口,他又很馋甜味。某日在夜市小摊位上发现了标有“无糖”字样的木糖醇食品,他购买许多每日解馋。一个月后,张先生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去医院检查发现血糖大幅度升高。张先生仔细回想自己近日的饮食,不禁对前一阵购买的木糖醇食品产生怀疑,遂将该食品送到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另他大吃一惊,该木糖醇食品竟含有大量的白砂糖。于是张先生找到摊主要求其和该食品的生产商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上述生产者和经营者应该赔偿张先生的损失,生产者偷梁换柱为节约成本将木糖醇换为白砂糖,但是仍在包装标注“无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不宜食糖类人群张先生的身体健康。而夜市管理者未尽到妥当的管理义务,未仔细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故存在过错。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该在较为信誉和口碑较好的超市或者商店购买,不要从正规营业手续的路边摊、小摊贩等处购买无质量保证的食品。另外在选择有包装的食品时,注意查看食品的生产厂家,尽可能选购知名品牌的产品。并且耐心查看食品的成分列表,避免买到不符合自身食用需求的食品。一旦购买到包装与实质不符的产品,及时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避免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同时,行政部门、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司法手段加大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企业、个人的管理和惩罚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藏污纳垢,食品卫生仍需重视

    王女士在张先生所开的麻辣烫店里吃麻辣烫,吃完后出现了急性中毒症状,包括发烧、呕吐、腹泻。后来经过医院的诊断,确认为食物中毒。后经过卫生防疫站检验证实麻辣烫内含有某种导致前述症状的病菌存在。又经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王女士的大便、呕吐物以及麻辣烫店内的碗筷进行检查,发现了同种致病病菌。王女士很气愤,因为一碗麻辣烫,不仅伤害了身体,还耽误了工作被扣了工资,于是主张张先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九十六条规定如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例子中,张先生应该赔偿王女士的医药费等损失,张先生不仅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未能保证食品的健康清洁,其中存在的细菌导致王女士产生中毒症状,使其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并且影响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所以张先生应该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用,如果王女士住院期间有护理人员进行照顾,他还需支付相应的护理费。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生活中应该时刻注重精致消费、健康饮食,不去没有营业执照以及卫生许可证小店或者小摊吃饭,减少因食品卫生而引发的侵权事件发生。就餐养成保留点餐小票、发票的习惯,一旦发现病从口入,及时去医院进行诊治,并且有心整理好相应的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以便向相应责任人主张,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举报不符合卫生条件经营者情况。

    ★深思熟虑,食品功效理性对待

    李女士中年发福,前不久听说苦丁茶可以减肥,于是便从超市购买了包装精良的苦丁茶。在每盒茶叶里面都附有一本关于苦丁茶的说明书。说明书中在介绍了苦丁茶的通常产地及所包含成分后,称该类型茶叶具有清热消暑、明目益智、生津止渴、利尿强心、润喉止咳、降压减肥、抑癌防癌、抗衰老、活血脉等多种功效。李女士为了达到快速减肥的效果,每天大量饮茶,结果不仅没有变瘦,还感到手脚冰冷、消化不良、腹痛腹泻。她想来想去将症结归到了茶叶身上,于是找到超市要讨个说法。她称自己通过查询资料才得知苦丁茶是普通的茶饮品,不具备科学的治病疗效。但是超市出售的苦丁茶中错误宣传了其功效,造成了她的误解和过量饮用,最终还引起了身体虚弱等其他状况产生,损害了她的身体健康,要求超市予以赔偿,超市表示自己是合法销售和经营,并且拿出了该苦丁茶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法官释法:食品功效宣传问题一直是易出现问题环节之一,但是本例中并非属于虚假宣传的情况,说明书仅是笼统的介绍了苦丁茶在科学研究中所发现的一般功效,并非将该品牌的苦丁茶认定为处方药以治疗肥胖作为宣传噱头,并且超市出具了相关安全许可证明了该茶从形式上的安全性,李女士出现身体不适与其自身盲目饮茶有关,过分依赖茶叶的潜在作用。消费者应该理性行使诉权,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正确将理论知识结合生活实际。

    法官提示:食品毕竟不是药物,不可盲目期待食品发挥药品之功效。当身患疾病时,完全的以食代药,以食治病是不可取的。当然食品宣传工作也要进一步规范,避免违法宣传现象出现。消费者在购买类似茶叶、蜂蜜等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时,应理性对待其所具有的一般功效,认真按照说明书合理食用,通过科学的食用方法达到调养身心之功效。同时,如果遇到确有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违规方式推荐食品、夸大功效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食品市场仍需规范,食品安全之路,任重而道远。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学好法律,遵守法律,用好法律,共同为规范食品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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