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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了利息能否再计算逾期罚息
作者:宋英   发布时间:2011-07-07 15:46:51


    【案情】

    2010年3月11日,被告黄某因经营家电店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赖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于2010年9月11日归还,如逾期不还,除付原约定利息外,还应按月利率3%支付罚息。约定的还款期满后,被告黄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1年6月1日,原告赖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0年9月11日前按月利率1%计息,2010年9月11日后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4%计息。)

    【分析】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在约定了借款利息之后,能否再计算逾期罚息?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应约定罚息,该罚息其实就是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条款无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原、被告原约定的借款利率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但逾期利息不能再计付,因原约定利息与逾期利息相加之和显然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如借款合同允许约定较高的逾期利息,那出借人就可能以逾期利息的形式规避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这种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约定定然无效。因此,逾期利息条款无效,应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其实是违约金,而不是逾期利息,违约金条款应当支持。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合同之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合同法并未明确禁止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款资金而支付给出借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具有赔偿损失兼惩罚的性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也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可以同时适用。因此,本案中,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有效。但是不能据此支持出借人的高利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只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所以,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与违约金之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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