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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购行为“抢投”的法律分析
作者:吴荣荣   发布时间:2011-07-06 15:30:15


    在当今网络时代,新的网上购物模式层出不穷。例如,“荷兰拍”、“团购”、“秒杀”……等等,既开拓了商家赚钱的渠道,丰富了网友的娱乐方式,也给部分网友带来了实惠,同时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近期,一种新型网购模式跃入人们视线,且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并被冠以一个非常醒目的名字——“抢投”。

    ※“抢投”的概念和评价

    一件商品被分为若干“等份”,你只需出其中一份的钱,获得一个编号,当所有份额完全售出后,“幸运号”开始跳出,该“幸运号”的拥有者就能用其投入的钱获得这件商品。正如“秒杀”和“团购”等网购模式一样,网友对于“抢投”也褒贬不一。一些网友认为这种模式“以小博大”,是一种不错的网上娱乐;就像网络游戏一样,投入很少的钱去参与游戏,幸运者将获得丰厚的回报。还有些网友则认为这种所谓的“消费”更类似于买彩票抽奖,具有很强的赌博性,参与“抢投”的网友对整个过程并不了解,对商家缺乏监督,网站很容易内部操作,从而造成不公平的情况。

    ※“抢投”的法律分析

    从“抢投”的过程来看,它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射幸行为。参与“抢投”的网友和组织“抢投”的商家或网站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叫射幸合同,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包含不确定给付内容的风险性协议,该不确定的给付内容仅取决于合同约定的偶然事件是否发生。由于该种合同并无法律规定,因此属于无名合同。从人类社会早期的博戏、赌博,到彩票、保险合同,再到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期货合同等等,射幸合同历经数千年的发展,类型多样,应用广泛。自古以来,“射幸”便包含“从事侥幸行为风险性极大”的意思。正如俗语说得好: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因此,射幸合同中的参加人具有很大的风险,是一种风险合同。射幸合同游离在合法非法边缘,例如,赌博是非法的,彩票却是合法的。

    每种射幸合同的分配方式与分配比率各有不同。人都有逐利的本性,没有人会构建一种对自己没有利益的合同。因此需要法律对射幸合同进行规制,合法也好,违法也好,给个说法。我国法律就对彩票合同、保险合同等射幸合同制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规范了这些射幸行为。“抢投”由于是新鲜事物,并无专门法律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予以规制。

    ※“抢投”的风险性

    “抢投”属于射幸行为,自然存在风险性。“抢投”的组织者创设了“强投”这种投机风险很大的规则,其中商品价格、拆分的份额、“抢投”软件的选择和起止时间等条件均由商家或网站决定,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对于参与者来说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一种风险,假设商家虚报商品价格和性能、拆分很多的份额、使用能控制的软件让自己人中签等等,参与者都无法控制,而且即使幸运地“抢”到了商品,能否提供发票,能否保证质量、能否提供售后服务均是未知数。“抢投”不同于一般买卖行为,虽然商品致人损害是可以要求商家或网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假如商品没有相关性能,或存在其他质量问题,鉴于“抢投”的特殊性,网购之后网友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就很大。此外,“抢投”商品每一份价格大多从几角钱至几元钱不等,参与条件非常宽松,因此“抢投”每份商品所需要的参与者很多,一旦参与者未达到约定的人数,那么“幸运号”将一直在滚动或者“抢投”因故停止,那么就参与的钱款是否退还一事,也会存在风险。

    ※对参加“抢投”网友的忠告

    第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每份商品的“抢投”过程都会有很多网友参加,网友需要填写个人资料成为会员后才能参与,因此网友需小心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和扩散,从而成为不良商贩骚扰的对象。

    第二,要了解“抢投”合同的条款。有关“抢投”的规则,或者刊登在网站上,或者隐藏在注册会员的过程中,或者显示在参加“抢投”的页面。无论显示在网站的何处,这些规则实际上均系“抢投”射幸合同的条款,且系组织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此“抢投”合同应当为格式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但是并非所有格式条款均无效,且实践中绝大部分格式合同均系有效合同,因此网友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抢投”的相关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抢投”商品的市场价格和规则的合理性,知悉商品的性能和售后服务及“抢”到商品后需要支付的物流、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费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要注意网络安全。科技的高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我们不止一次地听到关于木马病毒和钓鱼网站窃取网友银行卡密码进而偷取网友银行存款的新闻。因此参加这类网购行为,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参考其他网友的评价,从而判断网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据了解,商家一般是为了宣传和促销而组织开展“抢投”活动,不一定成为其长期业务。但是有些“抢投”的份额很小,几乎等于免费;有些“抢投”网站在消费者“抢投”失败后保存积分,积分可以抵扣网友下次购物的价款,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一致。如果商品的价格超过五千元,则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即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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