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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功能被夸大 消费者网购手机获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22 10:13: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宋纯峰 包立娟)
网上购物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已成一种时尚。网购数码产品时消费者可以在网上直接查看数码产品的各项参数并足不出户实现货比三家,但个别不法商家往往通过篡改参数来达到性价比的提升,并因此产生纠纷。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状告北京某知名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的案件。
消费者刘先生称,2011年8月2日,爱好手机摄影的他通过浏览某知名电器连锁店网上商城,通过对比各款手机的参数性能,在同等价位的情况相爱,因一款诺基亚(NOKIA)C5-03(黑色音乐版 WCDMA/GSM非定制)手机摄像参数存在优势(480p 640*480,30帧/秒视频录制,支持距离感应)而决定购买,并支付购机款1416元。但收货后在使用调试过程中发现该手机拍摄的视频极不流畅,后发现其购货的电器网上商城网页对该商品的技术参数描述与诺基亚官方网站上的技术描述不一样(视频分辨率640*352,每秒15帧,不支持距离感应),夸大了拍摄功能,故以欺诈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机款。 庭审中,商家辩称,网站上刘先生所购款诺基亚手机参数确有错误,但并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系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所致,公司发现后已立即进行了更改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认可对某电器公司网上商城中对刘先生所购款手机摄像功能参数描述、距离感应等描述错误,夸大了手机的使用功能。电器公司网上商城虽然主张为技术操作失误而非故意欺诈,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考虑到刘先生购机时将拍摄功能作为是否购机的重要考虑因素,电器公司网上商城对上述参数的错误描述足以导致诱使刘先生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且两处重要功能参数的差异不能简单地用操作失误来解释,所以电器公司网上商城构成欺诈。最后,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刘先生双倍购机款2832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1、商家哪些因素的虚假宣传可以认定欺诈? 消费者往往在使用商品之后发现并没有达到其预期的要求,认为商家的宣传存在一些不实之处而认为商家存在欺诈。但司法实践中,关于欺诈的认定相当严格,一般认为只有对于消费者决定购物的关键性因素的虚假陈述才能构成欺诈,并支持双倍返还。如本案中,作为手机摄像“发烧友”,手机摄像功能的参数是刘先生决定是否购机的关键性因素,而本案被告在此方面存在虚假陈述,因此是构成欺诈并双倍返还货款的。而如果商家因为促销而进行的功能的适当夸大,材质的一定隐瞒,并不必然会认定欺诈,而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认定。 2、此类纠纷中,注重网页证据的取证和保存。 因商家的参数情况在网页上留存,双方产生争议后商家往往对相关参数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诉至法院时消费者往往因难以提供购买时网页的基本情况而败诉,故应当在发现相关信息不实时,及时通过公证机关取证等手段保存网页证据,避免关键证据的灭失。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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