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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裸购”看个明白
作者:杨海超   发布时间:2011-01-24 14:10:16


    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充满想象力和创新之举的领域,网购、团购、秒杀,这些极大改变人们日常生活习惯的消费方式方兴未艾之际,一种全新的网络消费方式又进入了网民的视野——裸购。

    裸购的兴起

    推广裸购的商家巧妙地为这种新的网络消费模式想出了一个十分吸引眼球的名字。当然,不能从字面上解释裸购的含义,否则将会误解这个创新性的网络消费模式。裸购实际是指网民在互联网上通过特定方式就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而获得商品。网民为获取商品需要付出的并不是钱,而是网站的积分。网民只要在推广裸购的网站注册,并进行特定的网络活动(例如进行网络社交活动,发帖、回帖,上传视频、照片等),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一旦积分达到特定商品要求的数值,网民就可以在网站上以积分换取商品。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地获得商品,是为裸购。

    裸购将网民日常的上网活动和消费联系在了一起。一方面,网民可以通过自己的上网活动享受实惠;另一方面,商家可以保证自己的网站有极高的关注度和访问量。如果运行顺畅,裸购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网络消费模式。

    裸购如何定性

    裸购是一种全新的网络消费方式,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裸购应如何定性呢?如果在裸购过程中,网民完全是通过积分来换取商品而没有支付任何价款,那么裸购不应该被认定为一种买卖行为,而应该被认定为赠与行为。赠与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上,赠与关系中赠与人承担的法律义务明显要少于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承担的义务。那这是不是意味着参与裸购的网民面临比正常购买商品更大的风险呢?而且,商家推广裸购显然是具有商业经营目的的,网民为了裸购而积累积分也是投入了不少心血的。如果积分换取的商品出现问题,那么对网民而言是不是不公平呢?有没有什么规定约束推广裸购的商家呢?因此,裸购这种特殊情况应该被认定为是一种附有义务的商业赠与行为,与一般基于亲情、友情和道德的普通民事赠与是不同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义务的赠予,赠与方必须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裸购中,商家也要在一定的范围就商品的品质等问题向网民承担义务和责任。而且,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商业赠与行为,但是在商业赠与的情况下,诸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也应该是能够适用的。

    当然,如果网民参加的是积分加少量现金的裸购模式,这种情况就应该认定为是一种买卖行为,商家应该按照《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来承担义务和责任。

    明确裸购的法律性质,对于推广裸购的商家而言,是明确自己应注意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对于参与裸购的网民而言,是明确自己可享有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关键问题在于,如果通过裸购获得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甚至侵权纠纷,商家与网民之间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

    裸购还要注意什么

    除了裸购的法律性质这样基本的问题之外,商家和网民在裸购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需要注意。

    对于商家而言,首先,商家必须为裸购制定详细的规则。法律只是为各种交易行为制定了基本的规定,裸购中的很多细节问题还需要商家加以一一明确。当然,商家不能运用霸王条款来一味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规范自己与网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利益;其次,要保证裸购的顺畅运行,商家就必须对积分进行严格的管理。商家一方面要防止在网站中出现反复刷积分的现象,必须设置一定的规则来保证积分的含金量。而如果出现有人有偿转让积分,积分的享有者与实际换取商品者不一致等问题时,商家也必须制定详细的规则来加以应对,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另一方面,商家也必须采取有效网络安全措施来预防网络攻击,保证积分计数规则的正常运行;最后,因为换取商品时必然涉及到网民的姓名、通信方式、地址等资料,商家也有法律义务保护好网民的个人资料,防止发生侵权行为。

    而对网民来说,首先,参与裸购必须细读商家的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对一些关键的问题,例如退换货服务、售后服务,物流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等等,网民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其次,网民自己也要有遵守规则的意识,如果选择裸购就要按照商家的规则来获取积分,换取商品,而不应该投机取巧;最后,网民必须在裸购的过程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必须了解商家和网站的基本信息,防止少数不法分子利用裸购热潮设置虚假网站、钓鱼网站进行诈骗。

    实际上,裸购采用的营销方式也和之前一些促销的方式类似,例如信用卡积分消费,手机积分消费,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消费等等,而裸购用一个极为吸引眼球的名字和创新的模式聚集了大众的视野。但无论如何创新,商家的诚信经营是第一位的。推广裸购的商家必须为网民提供自主、公平的交易环境,让网民清楚地了解裸购的规则,安心地通过积分获取自己心仪的商品。唯有如此,裸购才能赢得网民的口碑,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长久的人气和活力。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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