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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征税款近千万受贿22.6万“税官”获刑九年半
发布时间:2011-06-30 14:47: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爱民 汪星)
6月30日上午,安徽省全椒法院对少征应征税款880余万、受贿22.6万元的原天长市税务稽查局局长陶武受贿、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陶武犯受贿罪,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犯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违法所得22.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据法院查明:2007年滁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天长市(县级市)荣生工贸有限公司的两个分公司纳税情况。2008年1月14日下发两份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要求荣生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款8600572.07元,并下达了滁地税稽委执[2008]1号、2号两份委托执行书,委托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协助执行追缴。决定书送达后,荣生公司董事长江某(另案处理)到被告人陶武办公室要求稽查局不要急于执行,临走时,江某从包里拿出10000元人民币送给陶武。2008年10月8日,滁州市地税局稽查局给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下达了滁地税稽督(2008)1号督办函,要求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在2008年11月30日前采取相关措施将荣生公司欠缴的税款8600572.07元、滞纳金追缴入库。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08年10月14日给纸品分公司和废旧物品回收公司下达了天地税稽催(2008)1号和天地税稽催(2008)2号催缴税款通知书,均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010年5月19日,滁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又给天长市地税局稽查局连续下达催办函,陶武只是电话通知江某到稽查局,让其补缴税款,并未依法采取应有措施将荣生公司所欠的税款执行入库。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陶武和朱某(另案处理)负责稽查安徽省兴业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实现及缴纳情况。在检查中发现兴业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0542.48元。之后,兴业公司董事长俞某找到天长市地税局纪检组长王某(另案处理),希望其在稽查该公司补征税款的时候给予帮忙照顾,并送给陶武2万元,从而少征了兴业公司企业所得税290542.48元。被告人陶武在任天长税务局稽查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少征应征税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事实如下:1、荣生公司江某先后送给被告人陶武30000元;2、兴业科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俞某通过稽查局朱某送给陶武20000元现金;3、天星集团负责人胡某通过朱某送给陶武20000元现金;4、天长市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李某送给陶武50000元现金。其中,被告人陶武在应征税款中还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0.6万,共计22.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陶武归案后能主动交待自己受贿犯罪事实,且大部分系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在接受调查期间,陶武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陶武已退出赃款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22.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8813114.55元,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已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期间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已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其具有立功表现,对其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受贿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已退出赃款3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作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且收受纳税义务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又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依法应当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遂对其判处以上刑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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