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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 开创东风法院工作新局面
作者:崔崇波 李长军   发布时间:2011-06-29 15:27:15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东风法院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构建法院大调解工作网络,积极推进区“十一项重点工程”和“三大功能区”建设,为建设和谐东风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

    一、东风法院构建“大调解”体系的工作网络的优势

    一是有效缓解审判压力。试行了诉调对接和立案调解工作后,一些简易纠纷在立案庭甚至立案前就得到解决,有效遏制了收案量过快增长的趋势,从而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审判态势也得到优化,业务庭收案量的减少一方面使得法官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审理进入诉讼程序的复杂案件中去,从而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使得纠纷彻底化解,也减少了执行、审判监督、信访等部门以及二审法院的审判压力,缓解了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

    二是有效服务经济发展。时值佳木斯市城区重新规划,确定东风区为新技术开发工业区之时,我院调解中心采用 “一案三调”的方式,诉前有效的处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各类纠纷,避免群访缠访事件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是以法院、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纽带,聘请居委会主任为“诉调对接”调解员,确定 “大调解”体系的联络法官8名,为协助调解、委托调解、通报诉讼执行信息提供人力支持。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大调解”体系完善审判工作“案结事了”机制的若干意见》,通过辖区5个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和23个社区主任做案前调解员,形成了“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并结合“一案三调”措施,并扎实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司法服务活动,组织走访辖区30余家企业。

    二、东风法院的“大调解”体系的运行模式

    1、强化立案引导。对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立案人员先询问其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应向其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诉讼风险和成本。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但对当事人坚持要求起诉的,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2、推行委托调解。在诉前、诉中、执行各环节,法院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时,法院与被委托人先行电话联系,向当事人告知调解人员、时间、地点,必要时,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

    3、拓展协助调解。在诉前、诉中、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案情,邀请人民调解员或特邀调解员以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法院进行调解,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做好个案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有法律等相关问题请求法院指导、协助的,法院及时予以指导、协助,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成立调解中心。在法院立案庭成立调解中心,作为整个大调解的工作枢纽,负责组织协调大调解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具有一定审判工作经验、调解能力较强的审判人员负责调解中心具体工作。对行政类案件与行政机关建立起横向沟通协调的分化网络,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政部门共同调解,分解弱化矛盾。

    6、实行一案三调。对社会矛盾突出、当事人众多的案件采用 “一案三调”的方式,即立案之前审判员即时调、立案之后庭长协调社会力量调、院长组织多方力量亲自调,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及规定,协调民间、行政等多层次的力量,进行合理引导,以诉讼风险评估告知和诉外协调指导工作,把纠纷解决在诉前,既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减少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同时对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情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大调解”体系的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在个别地区,协调中心力度不强,个别单位甚至发生不愿接受移转、委托,有的虽接受但办理不认真或不按期回复,没有牢固树立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观念,缺乏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大局观,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化解矛盾纠纷的压力仍然集中在法院,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致使法院不堪重负。

    二调解宣传工作力度有待加强。在个别地区,一批多年从事调解工作的同志对地理环境、人员情况、风俗习惯较为熟悉,但年龄偏高;文化程度低,近半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不足,在宣传讲解法律法规、制作调解文书上有困难,缺乏创新精神。某些部门并未重视调解的宣传工作,人民群众在这方面的意识还比较淡薄,如何更好的选择纠纷的解决渠道和方式,如何更便捷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这些都需要通过宣传的方式予以告知。

    三是是工作制度不到位。三大调解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疏漏。行政调解的调解范围偏小,调解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不清晰;司法调解的程序启动、方式、期限和次数等没有明确,任意性较大,有失调解工作的权威性。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人调解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报酬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其作用发挥的也不尽人意。镇一级的调解工作全靠司法所来支撑,而基层司法所也存在着人员不够、经费不足、装备落后问题,面对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司法所深感力不从心。但对于庞大的特困群体案件来说,仍然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影响了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战斗力的增强。

    四、推进大调解体系的建议

    一是加强各类调解主体的衔接配合,成立由法院、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办等部门组成的专门联合调解机构,更好的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并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纳入对部门综合治理考核,加大日常的检查考核力度。

    二是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采取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针对法律适用及调解文书的制作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指导。经人民调解未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调解处理的案件,法院将处理结果抄送调解组织,促进人民调解水平的提高。不定期地检查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以增强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能力。

    三是建立调解工作奖惩制度,调动调解积极性,促进调解工作。要对调解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奖励,以调动他们调解的积极性,对调解工作不力,考评落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以鞭策其不断加强调解工作。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充实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增强调解能力;保障调解工作经费,改善办案条件,保证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东风法院在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在努力提高调解能力上下功夫,推进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三位一体”调解体系集预防、发现、控制、调处于一体的综合功能,为东风区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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