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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 化解跨省信访
作者:牛家文 黄继英 发布时间:2011-06-29 15:09:02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执行积案和涉诉信访,高效率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人周会局交通肇事一案,由于没有及时拿到全部赔偿款,原告通过云南省信访局网站进行网上信访。河口县信访局批转河口县法院后,该院高度重视,以人为本,及时化解了纠纷,安抚了当事人。 涉诉信访(网上信访)案件来源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人周会局交通肇事一案,判决生效半月有余,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素珠、谢金泉、谢永元未拿到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也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谢永元以其系在校学生,家庭没有任何收入面临失学为由,写信给云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并通过云南省信访局网站进行网上信访。河口县信访局于2010年9月25日将信访情况批转县法院办理,要求将办理情况于10月10日前反馈该局。 被告人周会局于2009年11月24日18时许,驾驶仓栅式货车在瑶山线某处,将香蕉倒给一辆牵引挂车,工人将香蕉下完后,他去发动车时,由于起步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致使仓栅式货车倒退与牵引挂车相撞,将香蕉收购人谢天德夹挤在两车中间,造成谢天德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周会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会局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林素珠、谢金泉、谢永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周会局、文山县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4万余元。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其余33万余元,由被告人周会局、文山县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河口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周会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周会局、文山县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9850.4元。扣除已给付的2.3万元,尚欠126850.4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其余部份由被告人周会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文山县茂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连带赔偿责任,并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9月18日前)付清。 案件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打电话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立即为其追索赔偿款。承办法官也及时与被告人肇事车辆投保险的保险公司联系,将联系情况反馈给原告,并为原告做了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的解释。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又再次打电话要求案件承办法官为其追款。承办法官告知原告,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申请执行程序及办理途径予以告知。原告一直未按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而是一再以电话方式要求帮其追款。 在此情形下,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辩护人,要求按生效判决履行理赔义务,并于2010年9月16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发出“委托划款通知书”,要求把理赔的保险款汇入法院指定的银行帐户。该公司于当日将11万保险金汇入法院的银行帐户。 涉诉信访(网上信访)案件的处理 河口县人民法院收到河口县信访局转处的谢金泉涉诉信访一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院长亲自批示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该案的具体落实。案件承办法官在与信访人谢永元取得联系后,将已收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款的情况及时告知,将赔偿款汇入其个人帐户,并向信访人作出说明。被执行人周会局被关押服刑,本案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款项,应依法申请执行,并告知应完善的有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手续。最后,将该案的信访处理情况,以书面和电子文稿并附委托划款通知、信访人收款收据等案件处理过程,及相关手续文书一并向县信访局汇报。信访局对此处理给予肯定。 如愿拿到11万元保险赔偿,避免了从福建到云南的数千里奔波。2010年10月1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之一的谢金泉,对处理本案信访工作的各单位领导表示感谢,但感谢之余,还希望帮助其向肇事者周会局强制执行尚欠的1.6万余元赔偿款,并以此为由,再次通过云南省信访局网站信访。河口县信访局于10月19日将信访函件再次转县法院办理。 在此情形下,河口法院再次再次告知信访人谢金泉,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访人谢金泉于2010年10月11日委托代理人书面递交了执行尾款1.6万余元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该院接到申请后及时立案,按法定程序于10月17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马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受托法院于2011年3月9日将该案执行完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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