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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实务研究
作者:彭鹏 孟全富 发布时间:2011-06-28 14:48:30
笔者在人民法院从事司法统计工作已经有6个年头了,亲眼见证了审判管理改革从无到有、由简到繁的全过程,从司法改革的大局来评价,司法统计工作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是不容易的,有经验也有教训。
通过这几年的工作,也暴露出了部分方向性的问题,阻碍了司法统计工作的继续推进,也将部分法院引入片面追求结果的歧途。法院系统上上下下对这项工作都寄以厚望,无论是决策者、执行者,大家都有难处。对于上级领导加强司法建设的决心我坚决拥护,对于法官们工作的困难我也报以理解,如何找准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格外重要。 至于这个平衡点的选择,我觉得实质上就是统计科学和人民法院工作实务之间的平衡,既要维护、遵循统计学的严肃性,增加客观性指标,减少主观性指标,同时兼顾人民法院工作实务,克服对0%和100%的盲目追求,将考核和法官队伍的晋升、淘汰机制紧密结合起来。 一、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制度化建设。要和法官队伍管理工作紧密衔接起来,用司法统计结果来客观评价法官的执业水平,以此作为法官晋升、淘汰的依据,从而激发法官队伍的从业热情、提高工作效率。 为什么这样讲?首先,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相比,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受宪法保护这把尚方宝剑,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其缺乏有效的全程监督和约束,各级领导的行政命令对业务工作的影响更是因人而异。这就加大了法官队伍的管理工作的难度。具体表现在:(1)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优秀的法官很难解决职位和级别待遇,工资奖金也不跟办案量挂钩,相反,多办案必然导致上诉、发改、信访案件的相对增多,这些负面问题带给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挫伤了办案积极性,人才外流,吃大锅饭的谬论在法官队伍中越来越有市场;(2)现有的惩罚、淘汰机制缺乏可操作性,对法官的警示激励作用不明显。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官队伍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冤假错案时有发生,审理程序多且反复,远远达不到国外同行精英化的标准,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良莠不齐,业内外活动缺乏有效地监督,个别人造成的负面影响一旦扩大,就会颠覆整个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神圣形象。对于这种拙劣、平庸的法官,本应该通过奖惩机制进行优胜劣汰,可惜实际操作中却很难实现,整个法院系统淘汰掉的人还是少之又少,远远满足不了管理的需要。加上编制的局限,拙劣、平庸的法官赶不走,势必优秀的人才进不来,即便进来了很快又被待遇好的机关“挖墙脚”。体制上的这种缺陷所引发的矛盾日益明显,如果继续照搬行政机关那种上下级的管理方式,长之以往必将影响到人民法院未来的发展。 二、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实务化建设。所有考核指标都要设置合理的上限和下限,不能盲目追求“零上诉、百分百结案、百分百审限内结案”等等不切实际的目标,遏制基层法院短期冲刺、弄虚作假等急功近利的冲动。 目前,法院的工作走进了一个怪圈。向党委、政府要经费、编制的时候,我们反映“案多人少、审理周期长、执行难、中高级法院工作量大”,等到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时候,我们又宣称“结案率高、超审限率低、执行率高、上诉和发改率低”。统计数据成了京剧里的“变脸”。客观的讲,我们既然宣扬“案多人少”,就要敢于承认较低的结案率和较高的超审限率;既然宣扬“法院执行难”,就要敢于承认较低的执结率;既然宣扬“中高级法院的工作量大”,就要敢于承认较高的上诉率和发改率。更进一步讲,不光是要承认我们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更要承认这些问题的消灭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结案率的提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结案率与法官编制成正比,与法院工作效率成正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成反比,这是一个不能否认的客观规律,而这些因素的改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所以,不要再相信诸如办案大会战等大跃进时期的做法了。因为无论是“5+2”,还是“白+黑”,都不是法院工作的常态,更不能持久,大会战之后必然需要大休整,而大休整必然导致新收案件的大积压,从而引发第二次大会战。 执行难亟需“顶层设计”的改革。目前,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负责到底的制度设计已经被证明是一种错误,分工协作才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同时,与金融机构、不动产和动产管理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效协作还没有形成常态机制。这些问题都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都严重影响了执行结案率的提高。从工作实践来看,有必要修改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 上诉率受特殊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较大。从法理上讲,诉讼法规定上诉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两审终审则是法院工作的基本制度。如果片面追求零上诉,势必导致两种制度被架空,会颠覆整个司法体制。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看,中国司法的公信力还比较低,上诉率高证明群众对法院和判决的公正性还持比较高的怀疑态度。在这种情况之下,通过上诉进入二审就成为当事人求证一审判决是否公正性的一种必然选择。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就会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反之,如果二审发改率高,则会挫伤司法公信力。从工作实践来看,有必要给上诉率定一个“满分区”,譬如0%到10%的上诉率都是满分,高于10%再逐级扣分,至于是上限是10%还是15%,需要科学的统计和计算。这样可以避免基层法院无限制的追求零上诉,防止弄虚作假。 三、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技术手段建设。统筹全国法院的技术平台建设工作,将审管部门的司法统计软件、财务部门的收费管理软件、政工部门的人事管理软件、执行部门的执行征信软件融为一体,建立全国共享的数据库中心。并和公安、金融、房管、国土、交通等部门的数据库进行共享,提高管理的广度、深度、实时度。 一方面,法院系统内部的存在严重的信息化割据局面。各省之间、各地区之间各自为政,单独开发软件系统,不仅浪费人力和财力,还因为系统设计的问题导致严重的数据不兼容,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访。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远远落后于民营企业,严重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另一方面,目前司法统计工作是为高层决策服务的,对数据报送的时间性、准确性要求较高。但是,目前法院系统的数据采集都使用的人工上报的模式,而非计算机从案件数据库中自动采集的方式,统计工作的任务重、周期长、误差大,对领导决策的服务性不好。加之部分法院为了追求评比的名次,会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的报送,即便国家统计局出台了相关法律也无济于事,依然是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司法统计数据的质量,并且严重影响到上级部门的决策工作。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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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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