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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漏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建议
作者:闻海鹏 李克岳 发布时间:2011-06-24 17:05:34
随着辖区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部分老百姓在从平房搬进楼房后,也紧接着出现了很多以前在居住平房时不会遇到的纠纷,比如楼上邻居家中管道向下跑水、楼下设备堵塞向上反灌。近年来,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审理了很多辖区内居民楼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并且这些案件还呈现出了逐步上升的趋势。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涉“楼房漏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有很多共同特点。
第一,因各方当事人期望值分歧太大,致案件调解难度较大。作为受害方,因自家房屋被泡导致的财产损失期望值过高,这主要是因为受害方心理暂时难以接受房屋被泡的现实,另外,还有部分当事人误解了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想当然的认为只要被水浸泡就需要对过水的房产进行重新装修、对其他财产按原值进行赔偿等。作为被告方,面临受害方的高额诉讼请求难以接受。 第二,案件需要司法鉴定,致案件审理时限较长,不利于受害人尽快恢复。大多数涉“楼房漏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需要进行评估鉴定财产损害数额,而评估鉴定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高院摇号、现场勘测、出具结论、提出异议等阶段,对此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较长。这不利于当事人在房屋被浸泡之后,进行重新装修以尽快得以居住。 第三,业主的证据保全意识较低,致当事人损失扩大。受害人房屋被浸泡后,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就已经将房屋进行了重新的装修、改造等,导致涉案财产的损害数额难以进行评估鉴定。甚至有的当事人是在经过了多次浸泡、多次装修之后才起诉至法院,而此时,难以认定财产损害的数额。 针对这些特点,在坚持从速从快原则的前提下,窦店法庭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必须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并做好当事人的证据固定工作,避免造成损失扩大。依法律之规定,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须及时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问题,依法指导业主维权。 第二,改变工作思路,加大调解力度,邀请相关当事人旁听案件,以案件审理促进案件调解。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邀请其他相关当事人旁听庭审,并告知最终处理结果,使当事人更加直接、具体地感受案件过程和结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及时督促对现场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结论。在市高级法院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后,及时与评估鉴定机构联系,与评估鉴定机构协商所需工作时间,在规定时限内督促其及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 第四,必要时向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发出司法建议,及时对公共设施部分进行维修、管护,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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