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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企业
三名摩托车醉驾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6-20 15:47:22


庭审现场
     光明网讯(通讯员 石艳)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法院积极开展法官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活动,6月17日下午,乌达区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了乌达区工业园区,在乌海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三起二轮摩托车醉驾案,近百名职工旁听了审理。

    2011年5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魏世龙酒后无证驾驶其朋友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乌达区巴音赛街与解放路口时,被乌达区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世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1年6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郭军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乌达区五虎山水塔东侧居民区巷道内由南向北横穿公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夏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鉴定,被告人郭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1年6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洪爱会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乌达区铁路西立交桥南侧非机动车道时,将行人李某某碰撞,造成其本人及李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洪爱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世龙、郭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爱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魏世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郭军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洪爱会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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