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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发包山林起纠纷 儿子死在承包人棍棒下
发布时间:2011-06-13 15:22: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次安)   广东省南雄市某村村民邓某勤承包砍伐该市水口镇泷头村委会村民沈某中的山林,因账目不清而引起纠纷,于是邓某勤纠集他人将沈某中即将跨入大学校门的儿子故意伤害致死。6月10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择日进行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何世伟、钟永久、刘玉华等人在邓某勤(在逃)的纠集下,窜到南雄市水口镇泷头村委会泷下沈屋村,找沈某中商谈承包山林砍伐账目问题。在坐车去找沈某中的途中,邓某勤交待钟永久、何世伟等人到时要殴打沈某中,以此威胁沈某中。随后,邓某勤与沈某中夫妇在村民沈某利家中因商谈时意见不合,双方发生争吵,钟永久、刘玉华及邓某勤等人对沈某中进行殴打。邓某勤威胁沈某中说叫医院准备三张病床给沈某中一家三口住院用,并指使何世伟、钟永久、刘玉华用手机给沈某中夫妇拍照,还对何世伟、钟永久、刘玉华等人说,以后沈某中或他家人出到外面,看到了就打。在何世伟给沈某中夫妇拍照后,邓某勤又指使何世伟去沈某中家给沈某中的儿子拍照。何世伟去到沈某中家在用手机给沈某拍照的过程中,与沈某发生争吵,何世伟从墙边拿起一根木棍朝沈某头部用力击打,沈某当场倒地后,何世伟又连续击打沈某头部两棍。直至沈某不能动弹后返回沈某利家,并将殴打沈某一事告诉钟永久、刘玉华及邓某勤等人后,立即乘车逃离现场。沈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何世伟、钟永久、刘玉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何世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永久、刘玉华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永久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世伟、刘玉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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