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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洗浴意外身亡 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董华   发布时间:2011-06-09 16:16:10


    【案情】因饮酒过量,一男子溺死在浴池里,死者家属悲痛之余将一起喝酒的酒友、浴场、浴池实际负责人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0年2月的某天,王某酒后在庐阳区某浴场洗澡时,被发现脸朝下趴伏在浴池里,服务员当时拨打“120”将王某送往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院方诊断为酒精中毒。

    3人喝下2斤白酒

    王某为何会酒精中毒死亡?这还要从事发当天中午说起。当天中午,王某约好友刘某在饭店小聚,推杯换盏之际已经喝下了1斤白酒。这时,刘某的好友蔡某碰巧也在同一饭店另一桌吃饭,刘某就喊着蔡某一起喝两杯,3人交谈甚欢,又喝了1斤白酒及少量的啤酒。酒后,3人都有醉意,但兴致仍旧很高,又一同来到某浴场洗澡,结果就发生了王某意外身亡的事情。

    谁担责?谁赔偿?

    好端端的人出去吃个饭就踏上了不归路,王某的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刘某、蔡某、浴场及浴场实际负责人与王某的死亡有着因果关系,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蔡某、浴场及浴场实际负责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刘某辩称:在喝酒过程中,自己没有劝酒行为,并且酒后去洗澡并非自己提议,而是王某提出的。面对这场意外作为朋友很伤心,但是没有想到竟被告上了法庭。

    蔡某辩称:自己和王某本身并不相识,只是因为刘某的介绍俩人才在一起喝酒的,况且自己又是半途加入的,自己也无劝酒行为。

    浴场辩称:浴场在通风、防滑及警示标示方面作为管理者已经做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且王某是死于喝酒过量,并非是溺亡,故不应承担责任。

    浴场实际负责人辩称:当3人前来洗浴时,自己提醒过客人是否先休息会再下浴池,可是被拒绝。当发现王某趴伏在水里时,立即采取了急救措施,自己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救治义务。如果要是判自己承担责任,也应当由浴场来承担。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点评】

    喝酒人有哪些注意义务?

    不强迫生病或者不宜喝酒的人喝酒,不劝开车的人喝酒,阻止喝酒的人酒后驾车,不强行给已醉酒的人灌酒,送醉酒的人安全到达住所交与其家人照顾,如发生意外应立即送诊就医等等。如果酒友违反了上述这些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但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时宴会的主办人和喝酒的召集人,所要承担的责任要大于其他酒友。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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