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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董正远 赵强 发布时间:2011-06-07 16:14:31
我国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于不按照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标志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制度正式确立,明确其性质是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它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随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五条的授权,国务院于2002年8月制定、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原则、具体制度等内容,使计划生育工作初步扭转了“天下第一难”的局面,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受人们思想观念、社会经济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仅就征收社会抚养费存在的现状、法院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及提出对策。
一、社会上存在的现状 1、群众对交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在早期,由于当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法制环境也较差,人们对于该计生超生问题的认识十分有限,尽管在文件中采用“经济限制措施”一词,但另一方面又大行“罚款”之风,这与当时广泛、普遍运用“罚款”手段于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中有着密切关系,以至之后罚款改为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其内涵已发生很大变化,但群众仍认为其是一种罚款、是计生部门在创收,存在抵触心理。同时,群众认同多一个孩子多一份负担,但不少人认为超计划生育加重的是超生家庭自己的负担,并未加重社会的负担,因而对交纳社会抚养费存在误解,认为这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更有群众受富人多生超生的影响,错误地认为交了钱就能生育第二胎,造成现阶段“没钱罚不怕,有钱不怕罚”的错误思潮。 2、群众的生育观念与国家的生育政策有差距。国家现行的生育政策是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少生优生,这是从提高人口素质、富国强民,减少人口增长过速对国家和群众造成的负担这一角度出发而制定的国策;随着政策的推广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依法生育日渐受到人们的拥护和重视;但还有少数无视法律规定而超生育子女的群众存在,这些群众受几百年“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多子多福”的旧传统思想影响,认为只有养儿防老才能解决自己养老送终的后顾之忧,因而超计划生育,并逐渐引发新一轮生育高潮。 3、群众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比较困难。虽然,我国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这种小康是不全面的,是低水平的。在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由于执行对象绝大多数是在农村,且以偏远的农村、贫穷的农户居多,受经济条件制约,让超生户一次性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不现实。另受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群众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强,很少有人把交纳社会抚养费当作一种义务。 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超生户互相攀比,实际执结率不高。在执行中,执行人员会根据超生户的实际履行能力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和履行方式,对履行能力差的以订计划分期履行为主,而对履行能力强的则要求一次性履行。但由于超生户相对集中于某个区域,他们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履行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也要求定计划分期履行,否则就是执行人员执法不公,从而造成一定的程序终结案件。在执行案件中,程序终结不属于真正的结案,尽管执行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到位了一部分、甚至一大部分,但由于尚存在分期履行的情况,案件尚不能报结,只能从程序上终结以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造成实际执结率低。 2、受经济条件制约,足额缴纳不现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多少,其依据是该区域上年度人均生活水平的2-5倍,而超生的家庭情况却是复杂的,总的趋势是第一胎都为女孩而且越穷越生,对这种比较穷困的超生家庭要求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切实际的,即使用尽了查封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不能履行分文的也有所存在,造成了申请执行标的与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相差甚远的状况。 3、外出打工者增多,案件无法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被执行人是超生对象,他们或者举家外出打工、或者只留下女的独自在家带孩子种地,而且这种现象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外出打工人员无法查找,因为知情人谁也不愿向执法人员提供线索,即使提供,查找也是相当困难的。而如对留守在家中的女人进行执行,考虑其婴、幼儿的存在,那也是不可行的,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下去。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农村生育观念没有得到完全转变,其主要原因还是怕老无所养。在农村计生工作中尤其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二女户”妇女的老有所养问题。在农村,老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惟一的生活依靠就是子女。对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农村家庭来说,特别是女儿外嫁他方,将来的困难可想而知,生育的意愿也会因此而反弹。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家庭养老的后顾之忧,是转变人们生育观念的一项治本之策。 2、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党历来做好各项工作的法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更需要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政策宣传开道,营造社会抚养费征收氛围,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人人皆知,让群众明白交纳抚养费的意义、目的以及所交抚养费的来龙去脉等,加快群众的生育观念的转变,使其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抵制情绪,从而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坚持每年为计生部门和乡镇举办法制讲座,突出典型案件选择,通过具体案例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其次采取“攻心”执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即首先对当事人采取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的手段,促使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3、法院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法律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用足用好各种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充分使用查封、扣押、拍卖、划拨、冻结、拘留等有效手段,多措并举加大执行力度。重点针对难缠户、困难户、外出户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以消除部分群众中存在的“硬是不缴、政府也没办法”,“计划生育罚到有、罚不到无的”,“躲过风头就没事”的错误思想;对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难缠户,采取搜查、查封财产、拘留当事人等强制措施,敦促其履行缴纳义务;对少数暂有困难的对象,与其签署协议,约定分期缴纳;对当事人长期外出或故意躲避,依法找其成年同住家属或村级干部,按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办理、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或传唤当事人限期返回;对到期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按规定又不能逾期结案的,计生部门可申请法院办理债权凭证,随时恢复执行;对暂无财产可征的,予以中止执行,时机成熟再及时恢复执行;建立债务人公示制度,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降低其信誉度,进而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以树立社会和商业信誉。 法院在加大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力度的同时,应优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艺术,建立科学、高效的执行分权与制衡新机制,从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加强执行队伍管理机制,建立执行工作宣传机制等方面着手进行执行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力求做到强化执行力度与取得最佳社会效益的统一;同时,法院应与计生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协调服务、依法联动、发挥作用,如建议申请人计生部门申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鼓励案外人举报被执行人等,共同化解计划生育案件的执行难度。 4、建议充实基层计生力量,加强对外出打工人员的管理。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调动计生、宣传部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村组干部、计生人员最靠近超生户、最了解真实情况,因此,对村组干部、计生力量的加强也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应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加大奖惩力度。村组应将外出打工人员、流动人口的查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这既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又有利于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快立、快查、快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新局面。 5、依靠党委领导、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依托中央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两个文件的下发,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把执行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大格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体系,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发挥作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促进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1)构建协助执行网络。要在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协助执行网络,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以督促其积极主动的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2)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畅通法院执行工作渠道。如:法院依法执行时,金融部门、企业、工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要与法院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威慑机制,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个人消费等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3)建立执行效果保障机制。如对无能力申请分期缴纳的当事人,由乡镇(办事处)协调驻地企业、施工单位等,给其安排有偿劳动,用劳动收入来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保证执行到位率。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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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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