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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恋同居生子因抚养费起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董正远 前进   发布时间:2011-06-07 15:58:08


    【案情】

    2008年,大丰市小海镇年仅18岁的王某与16岁的女孩吴某相识后谈起恋爱。不久吴某便到王某家与其同居。 第二年9月,吴某生育一男孩。同年底,王家为儿子与吴某补办了结婚仪式,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登记结婚。2009年12月,吴某与王某发生争吵,她赌气跑回娘家至今,也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此,王某向大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随吴某生活,由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吴某不同意,法院调解未果。

    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吴某非婚生育的男孩已过了哺乳期,又一直在王家生活,熟悉了现在的家庭成员和生活环境,现吴某未满18周岁,王某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更好地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因此,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为宜。法院判决双方所生孩子由王某直接抚养;吴某一次性付清2009年2月至2010年7月孩子的生活费3400元;从2010年8月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吴某应在每月的28日前支付孩子当月的生活费250元;从2010年8月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其医疗费和教育费,应根据合理的支出,由王某和吴某各负担一半。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王某和吴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便生育孩子,属非婚生育,但依法也要承担父母的义务。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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