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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给无证人驾驶 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杨焕 解静   发布时间:2011-06-03 10:05:41


    读者杨志提问:

    2010年7月24日,我从一家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雪弗兰轿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张某行驶。7月29日,张某驾车沿22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26省道与331省道交叉口处,因超速行驶,致车辆驶离路面,撞上331省道北侧路边民房墙体,致张某及乘坐人丁某和黄某当场死亡,雪弗兰轿车严重损毁,造成各种损失35万多元。请问我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杨志读者:

    张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仍借你之名租借车辆供自己使用,且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你明知张某无驾驶证仍租车交给张某驾驶,你有过错,应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以赔偿受害方全部损失的30%为宜。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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