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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发布时间:2011-05-13 15:07:07
法官将执行款交付申请人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毅)
5月12日,当申请人石应兰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7438.20元执行款时,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她激动地握住执行法官的手说:“感谢你们,是你们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申请人石应兰与被执行人石修彪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后,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石修彪赔偿申请人石应兰经济损失7438.20元。被执行人石修彪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修彪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应兰于2010年11月25日向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胜法院对该案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石修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石修彪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是相继作出了(2011)龙民初字第10-1、1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修彪在银行的相应存款。5月12日,申请人石应兰到法院领取标的款,出现了篇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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