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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引水渠溺水身亡 法院认定管理方支付抚慰金
发布时间:2011-05-10 11:33: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金川)
少年酒后擅自进入引水渠游泳不幸身亡,死者父母将河渠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此案。法院认为死者自身及监护人存在过错,河渠管理单位不承担过错责任,仅认定支付抚慰金。
原告韩先生夫妇诉称,2009年5月23日晚上7点多钟,他们的儿子与被告马先生的儿子及黄先生的儿子一起出去玩(三个孩子均是未成年人)。夜里他们 三人又去河边生火、烤肉、喝酒,喝过酒后又去河里洗澡,结果导致他们的儿子溺水死亡。被告马先生作为小明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对小军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太舟坞大桥的桥栏很早以前就被车辆撞坏一直没有维修,河道护网与桥梁之间没有连接,存在缝隙,河道护网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行人可以随意从撞坏的桥栏处及护网与桥梁的缝隙处进入河道。作为桥梁的管理者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海淀区养路队,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河道的管理者京密引水管理处,平时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宣传不力,行人随意进入河道不管不问,也应当对小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儿子小军的死亡,使他们无比心痛,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海淀区养路队、京密引水管理处、马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养路队、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马先生向原告赔偿小军死亡赔偿金2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丧葬费2万余元,以上各项要求70%,合计20万余元。 被告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辩称,不认可韩先生夫妇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事发时我单位并不是海淀区养路队的上级行政管理单位,本案于我单位无关。海淀区养路队是2010年4月15日才划归我单位,划归之后只是行政隶属关系的转变,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变。海淀区养路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海淀区养路队辩称,太舟坞大桥归我方管理,2010年6月底接到海淀区电话,称桥梁有损坏,我方进行修复。死者溺水身亡,但不能证明是从我方桥梁处下到河道。且下河道死者自身存在过错。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儿子小军的死亡同我方管理的桥梁存在关联性。小军的死亡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同意韩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被告京密引水管理处辩称,韩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造成他们的儿子小军溺水死亡。且死者小军自身存在过错,根据有关规定,擅自翻越护网,进入京密引水渠可被处以行政罚款。温泉镇的河道两侧标明了不允许进入河道游泳等标语。我方尽到了河道安全方面的宣传工作,多次对沿河中小学生进行安全宣传,原告之子小军作为温泉镇中学的学生理应知道不允许越过护栏进入河道。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笔录,韩先生夫妇之子死于凌晨,在河道边进行烧烤,喝酒之后进入河道游泳,证明韩先生夫妇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现不同韩先生夫妇的诉请。 被告马先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军系韩先生夫妇之子,于1994年9月30日出生。小军与马先生之子小明、黄先生之子小锋均系温泉二中学生。2009年5月23日晚,小军与小明、黄兆峰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太舟坞桥边的京密引水渠河道旁玩耍,并有烧烤、饮酒等行为。小军饮酒后自行进入河道游泳,导致溺水死亡。太舟坞桥属于海淀区养路队管理,京密引水渠属于京密引水管理处管理。经现场勘验,河道与道路之间有护网相隔,河堤两侧有禁止游泳提示标语,小军等人烧烤地点位于护网与河道之间,桥梁两端与护网向邻,高度较护网低,有一定缝隙,事发时桥梁外侧护栏与护网相邻部分存在损坏,现已经修复。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卷宗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城市道路养护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死者小军作为中学生,应当具备遵守公共秩序、不进入水渠护网、保护饮用水源、不到水渠内游泳的基本常识,其与小明、小锋三人私自进入京密引水渠河道边玩耍,酒后又独自进入引水渠内游泳,导致溺水死亡,自身存在过错,监护人亦未尽监护责任。 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非属于河道和桥梁的管理单位,故就此不承担责任。事发地附近太舟坞桥虽存在桥梁护栏损坏的情况,但护栏的损坏后即时修复属于客观不能,且护栏仅用于警示及防治意外滑落作用,其高度较低并非为阻止人为翻越所设立,小军游泳溺水与构筑物桥梁护栏损坏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海淀区养路队作为太舟坞桥的管理单位,对事故不承担过错责任。京密引水管理处作为京密引水渠管理者,在河道堤岸标明了警示标志并设立护网,尽到危险提示义务,对于事故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马先生之子小明虽与小军共同穿越护网进行烧烤,但小军酒后下渠游泳属个人行为,小明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人,故马先生亦不应承担事故过错责任。虽被告各方对事故均不存在过错责任,但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及小军溺水死亡事实,酌情认定海淀区养路队与京密引水管理处各支付小军父母韩先生、张建坤补助费一万元。对于韩先生、张建坤要求被告各方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养路队给付韩先生夫妇补助款1万元;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给付韩先生夫妇补助款1万元;驳回韩先生夫妇要求北京市海淀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养路队、北京市京密引水管理处、马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请。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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