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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
作者:黄炳强 罗美娟   发布时间:2011-03-30 10:39:47


    案情:
    原告陈菲,1985年6月2日出生,被告曾康,1969年7月10日出生。2003年8月,陈菲与曾康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4年初,陈菲怀孕,陈菲与曾康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隐瞒了陈菲的真实出生日期,于2004年6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1月17日,陈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陈菲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如果不符合离婚条件,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的协议。
    评析:
    本案中陈菲提出登记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是否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一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陈菲在登记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陈菲与曾康在结婚登记时确实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陈菲在登记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陈菲是在2011年1月17日之后才请求宣告婚姻无效,2011年1月17日陈菲已经是年满24岁,即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处理:根据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对陈菲的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不得以登记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宣告陈菲与曾康的婚姻无效。(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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