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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 婚姻无效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2-12-19 09:07:13
本网讯(通讯员 文勇 韦凤英)
原告黄大西与韦敏相识恋爱后,韦敏冒用其姐韦维的名字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问题,原告已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与韦敏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田阳县民政局颁发的桂阳结字0700973号结婚证。12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因原告诉请事实理由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予支持。
2005年7月,原告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时认识第三人韦维的胞妹韦敏。2006年6月,原告与韦敏同居生活。2007年3月15日,韦敏冒用其姐即第三人韦维的身份证、户口簿与原告到田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结婚登记处理表填写申请人男方为黄大西、女方为韦维。被告经审查后,即给原告与韦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颁发桂阳结字0700973号结婚证。结婚证姓名记载为黄大西和韦维。之后,韦敏与原告继续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4月生育有一个女孩,名叫黄翡翠。 2011年12月19日,原告黄大西与韦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经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绥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里查明韦敏与韦维是同胞姐妹,并判决原告黄大西与被告韦敏所生子女黄翡翠由黄大西抚养。 法院认为,原告在没有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下与韦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韦敏冒用其姐韦维的身份证、户口簿在结婚登记表上登记,导致被告错误颁发桂阳结字0700973号结婚证,该行为不是结婚登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符合法定有效婚姻条件。因此,被告颁发给黄大西、韦维的桂阳结字0700973号结婚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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