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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民商事调解工作
作者:刘永春 陆金艳 发布时间:2011-03-28 09:5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指导方针,确立了诉讼调解在审判工作中地位和作用,笔者就人民法院如何做好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谈谈自己粗浅认识。
一、当前影响民商事案件调解的八大因素 (一)某些当事人权利意识强烈,存在认“死理”的倾向,与对方当事人“较真”,“不肯让步”,不愿接受人民法院调解,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有的当事人缺乏解决纠纷的诚意,把法院调解作为缓兵之计,故意拖延时间,谋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调解产生怀疑,误认为法院调解不利于保护自身权益,影响法院调解功能的发挥。 (三)少数诉讼代理人缺乏职业道德,挑唆当事人不接受法院调解,待一审判决后,又鼓动当事人提起上诉。 (四)由于外出经商、务工等流动人口激增,当事人不能到庭参加审理现象突出,直接影响了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 (五)某些新任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社会阅历不深,常常调而无果。一些新任法官缺乏调解的技巧,提出的调解建议难于服众,不被人接受。 (六)有的法院片面追求效率,人为地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并进行严格的考核,影响了法官调解的积极性。 (七)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工作没有体现审判的强制力,不利于树立法院权威,因而不愿做过细的说服教育工作。个别法官处理民商事案件时往往方法简单,一判了事,认为调解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与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不相称。 (八)一些民商事案件经过村、乡(镇)两级组织调解未果而起诉到法院,当事人情绪很大,增加了法院调解的难度。 二、做好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采取“十一段式”调解法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地总结的经验:一是采集调解信息。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随时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信息,为调解准备材料;二是筛选分流案件。按个案繁简和掌握原信息,确定出宜庭前调解的案件或应当经过庭审调解的案件和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分别处理;三是法院邀请当地有威望、有影响的有关人员参与调解,从而提高调解成功率;四是实行调审分离。建立庭前调解组,将可直接调解的案件由庭前调解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进入开庭审判程序;五是庭审适时调解。通过双方庭审诉辩,抓住时机,促成案件在庭上调解;六是庭后补救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激化苗头影响社会稳定的及有望调解的案件,在宣判前进行补救调解;七是确认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序和内容依法予以确认;八是调解准备阶段;九是调解展开阶段;十是调解送阶段;十一是调解履行阶段。 (二)创新“八步式”调解法 根据调解制度的性质、原则,创新八种制式或准制式的诉讼调解文书,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及联络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自愿调解确认书、当事人调解协议确定书、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回证、当事人当庭履行确定书、征求意见卡。在每个调解阶段,分别由当事人确定或签收相应文书,从而将调解的过程分成八个步骤。诉讼调解工作由此形成了以当事人为主导,以合法自愿为原则,以高效快捷为目标,以“八步”为规范调解流转机制。 (三)做好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判决相比,法院调解有很多优越性。审判监督要正确认识调解工作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性。加强再审案件的调解工作。特别是对那些矛盾尖锐、积怨深、社会特别关注的案件,如果用裁判方式结案,很难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些案件是我们调解和重点。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强化调判并重。把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的独立价值。对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可以邀请专家、行业人士参与诉讼调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民事纠纷。对于涉及医疗、建筑、装修等专业性较强和纠纷,专家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调解要坚持自愿的原则,要耐心细致地做说服工作,在调解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注意调解合法原则,不但程序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调解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及善良风俗。 (四)在审理自诉案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要注意把握好“巧、准、细、促”五个字,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方法化解复杂的矛盾。一是对症下药巧调解。在处理自诉案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中,要注意了解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社会背景及社会阅历等情况,始终注意观察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力求找准发生矛盾的症结所在,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二是明察秋毫准确调解。对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分歧较大的案件,在指导当事人举证、认真审核证据的同时,注重依法调查取证,清除疑点,弄清事实,为调解奠定基础。三是把握良机速调解。对于那些矛盾复杂,当事人情绪对立,互不让步的案件,要积极寻找突破口,抓住有利时机调解。四是苦口婆心细调解。对于双方关系较好,因一时冲动而引发的轻微伤害案,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双方协商处理。五是借助外力调解。要注意争取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的支持,并借助他们的力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采取“望、闻、问、切”四步代,把调解工作贯彻到诉讼全过程 所谓“望”,是指收到原告起诉后,向被告送达有关司法文书阶段,对双方当事人的形态和表情了解其心理状态,适时地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所谓“闻”就是法官在庭上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把调解的思路和重点在这个阶段就予以明确。所谓“问”就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找出可调解的细节,引导双方当事人往期待和好的可能性上着想。所谓“切”就是通过“望、闻、问”收集到的信息,发现焦点,切中要害,明辨是非,通过“面对面”和“背靠背”的方式把调解协议的有关内容明确下来。 (六)调解案件要有“九心”,把握“十一法” 根据司法实践和法官在办案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调解案件要有“九心”,即:顾大局、求稳定、断是非、评曲直,处于公心;讲服务、做公仆,奉献爱心;晓以理、动以情、出自诚心;喻以法、劝以行,怀揣耐心;审证据、听陈述,一定细心;不畏强、不凌弱,有同情心;口不贪、手不沾,保持清心;常学习、多探讨,永怀虚心;学先进、比典型,树立信心。才能准确把握调解的原则,拓宽调解范围,疏通调解渠道,为做好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增强稳固的心理实力,练就良好的工作内功。同时,调解案件要把握好“十一法”即:“熟案情、拟方案,抓准焦点法;讲团结、求协作,共同上阵法;邀亲友、靠律师,借助外力法;排干扰、防众议,直对主角法;话不偏、语不倚,耐心说理法;观察心理、找时机,营造氛围法;“背靠背”,双管齐下法;看对象、分缓急,冷热处理法;依职权、精评判,最后折中法;情感互动法,用法官的真情来感动双方当事人,同时唤起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使他们互谅互让,最终使问题得到园满解决;直陈错误法,即由直接提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让他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个清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再做说服教育工作;宣讲法律法,有些案件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是因为不懂法或对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引起的。这时主审法官帮他们理清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给他们找出法律根据,使他们对自己的疑问有一个合理正确的解释说明,他们也会依照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双方的争端,从而使案件顺利调解;换位思考法。让当事人想像自己处于对方的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促进沁阳彼此了解;责任多元法。在调解过程中,对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上确有困难,可以尝试经物抵债、劳务抵债等方式。 (七)、审判法官在调解时要做到“五必调”,即法律确定必须通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必调;当事人强烈要求调解的案件必调;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必调;当事人在程序上同意调解的案件必调;案件复杂争义较大的案件必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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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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