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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受到伤害也要承担责任
作者:许世雄   发布时间:2011-03-25 14:20:46


    核心提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受害者也许是无辜的。然而,自认为无辜的伤者在通过诉讼途径请求赔偿时,其结果却不尽人意,并没得到对方的全部赔偿,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判令伤者自身也承担了一定的责任。法院为何如此判决?过错责任原则到底为何物?如何避免过错责任?现举案说法,以警世人。
 

    案例一  乘车致残  仅获一半赔偿
 

    案情:蒋某与刘某系邻居关系。蒋某在不清楚刘某是否取得麾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即乘坐刘某驾驶的无牌证摩托车外出,后在城郊一支路上与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蒋某也因此而受伤,被立即送到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与案外人李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蒋某与案外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一次性赔偿蒋某15000元。
审理:由于刘某始终未支付任何费用,蒋某遂诉至法院,向刘某索赔经济损失24000余元。诉讼期间,原告蒋某申请伤情鉴定,经法医鉴定,蒋某右下肢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庭审中,被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事发时被告为未成年人,而原告为成年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因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因被告系未成年人,故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虽然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了原告无事故责任,但原告系成年人,被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应比被告具有更高的认知能力。而原告在明知被告车辆无牌证,也未询问被告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乘坐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忽视了自身安全,其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50%,共计12000元。
  

    判决理由:乘坐“三无车辆”属违法
 

    案例二  劝架受伤  自担三成责任
 

    案由:60多岁的原告尚某与被告成某、周某夫妇系邻居关系。因成、周二人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原告尚某发现后,即上前劝阻,被告周某无意中将尚某踢倒受伤。经送医院检查,原告尚某除有软组织挫伤外,还伴有高血压、陈旧眼压出血等症状,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200余元。

    审理:原告尚某出院后,越想越觉得委屈,认为自己花去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全是因被告成某、周某夫妻二人所致,遂将其告上法庭,诉请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原告尚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平时关系较好,当原告发现被告夫妇在大庭广众之下相互抓打时,觉得有失体统,便上前采取劝架的方式进行制止。原告为了做好事而被周某踢倒受伤,理应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各项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是主动前往劝架的,在劝架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也不是被告故意所为。加之原告本身体弱多病,故不应承担所有医疗费用。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二人遇事不冷静,导致劝架的原告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原告本身有高血压、心脏病史,其自身不健康的体质也是造成其伤情加重的原因之一,也有部份责任。故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的70%计4300元,另30%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理由:自身病史不得加付他人
 

    案例三  被撞骨折  自身存在过错
 

    案由:原告张某骑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被告魏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由南向北直行至此。原告在左转弯时只观察东侧情况,并未发现被告,结果被快速行驶的被告撞伤。事发后,原告因锁骨骨折到医院就诊。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审理: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各项费用30000余元,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审理中,原告诉称,各种车辆进入城区,理应减速慢行,但被告驾车进入城区时,仍然高速行驶,本属违章,也是导致自己被撞伤的主要原因。被告辩称,原告驾车左转变时应当前后左右观察,如有直行车辆靠近时,应让直行车先行通过,但原告却只观察左边的情况,忽视其它方向的来车,原告违章强行左转被撞伤,自身存在过错。

    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疏于观察和被告高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原、被告均有过错。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分担。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特护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21000元。
判决理由:车辆左驶疏于观察道路情况
 
    教授法理
 

    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般的侵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支招
 

    如何避免过错责任?绝大多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以及当事人对过错责任的承担都是源于“不冷静”及“违规”。在一些邻里纠纷中,不少当事人因情绪激动互相挑衅导致矛盾升级,最终诉诸法律。而一些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将跨越栏杆、横穿马路、驶车抢行等看作是十分平常的事,因此一旦发生事故,违章者也就得承担责任。因此,遇事忍让、处事冷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避免过错责任的有效方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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