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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行医罪
作者:张成生   发布时间:2011-03-24 09:21:23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业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包括无医疗技术的一般公民与有一定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2、构成本罪,客观上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

    (1)须有非法行医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营利性的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2)上述行为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多次被取缔后仍然非法行医的;从事危险性较大的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获利巨大的;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取愚昧、野蛮的方法行医的等等。非法行医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只能予以行政处罚。

  3、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行为人须明知无医生执业资格不得从事医疗业务,而故意非法行医。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

  5、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按照司法解释,因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而构成本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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