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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不成索赔遭拒 诉至法院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11-03-23 14:12: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储玲玲)   现在的年轻人眼光越来越远,为了更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很多人选择出国工作或深造,但在选择中介机构时要擦亮眼睛,要注意中介机构有无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有无相关资质,否则就可能出现一些闹心事。

    安徽合肥的小陶怀揣着出国工作的梦想,于2007年4月17日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中介公司负责办理两人移民澳大利亚的手续,两人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36000元,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同年6月8日,小陶为出国支出翻译费1650元,评估手续费300元澳元(折合人民币1945.65元),2008年2月至8月小陶又参加雅思培训班,交学费5200元。后中介公司未能给小陶办理移民手续,小陶遂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双方于2007年4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其36000元咨询费,并赔偿经济损失9385.6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供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二份,一份有效期自2002年2月1日至2007年2月1日,经营范围是为公民提供赴加拿大、澳大利亚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另一份有效期自2008年1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经营范围是为公民提供赴加拿大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原告小陶与被告公司的出国中介服务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第五条“出入境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有关业务”的规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被告公司应明知自己2007年4月与小陶签订协议书时其许可证已到期,仍与小陶签订协议书,且2008年1月新领的证也没有澳大利亚经营范围,其仍为小陶办理中介事宜,属于有故意过错,小陶在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时应当审查为其办理出国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但小陶自己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主观过错,故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小陶70%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调解由中介公司赔偿小陶损失260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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