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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之预防
作者:李小艳   发布时间:2011-03-21 14:35:57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一个重大隐患,而且是关系到社会长期健康发展大问题。怎样从社会、家庭、学校、司法不同角度出发,构建起四位一体的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预防犯罪网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的课题。

    一、从审判实践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未成年犯罪数量持续走高,低年龄段所占比重递增。在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告人年龄多集中在16-18岁之间,但16岁以下的也屡见不鲜,且所占比重连年递增。2010年,我院处理未成年罪犯24人,比2009年上升26%,其中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5周岁。二是抢劫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暴力倾向更为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类,此外,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在我院2010年所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抢劫犯罪所占比例高达83.3%,且多数携带有砍刀、匕首、铁棍、木棒等作案工具,暴力倾向越来越突出。三是共同犯罪比例较高,参与人员较多。由于未成年人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很容易被感染,从而纠合在一起共同犯罪。他们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危害程度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在我院审判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共同犯罪占54%,多为2—5人结伙,人数多的可达10人以上。四是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加突出。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正逐年上升,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很多人的不良行为多始于初中,失学、辍学后过早进入社会无业可就,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无所事事加之缺乏监管,从而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五是违法犯罪突发性强。未成年人心态尚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将要承担的后果缺乏了解。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极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一时冲动莽撞而行。在我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为一点小口角、小摩擦而一时冲动引起的。六是校园内及周边情况不容忽视。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简单,使一些“差生”对前途失去信心、自暴自弃、流入社会以致沦为罪犯。另外一些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心理压力过大产生厌学情绪,以致逃学,旷课,再加上社会上不良外因的诱惑由此而加入违法犯罪的行列。而这类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多是在校学生,其中受侵害最多的为初中学生。作案地点大多在校园周边或是学生上学途中,作案次数具有连续性,侵害对象较多。很多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敢反抗,导致犯罪分子屡次得逞。

    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是法制教育应常抓不懈,筑牢第一道防线。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认知能力有限,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偏弱,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所以我们更应该加强引导,将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法制教育作为对未成年人普法的主要渠道,在教育方式上尽量多样化、生动化,可以采取开设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堂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培养学生的学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法律观。作为法院,我们应该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以审判为中心,把教育挽救工作向社会和校园延伸,广泛开展以案说法、法庭开进校园、公开宣判等法制宣传活动,寓教于审,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法制教育,用直观、鲜活的庭审活动,让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会承担什么后果,改变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二是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要为广大未成年人创设一个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学校、家庭、社会、司法各个系统应充分发挥各自教育功能,优势互补,综合治理。

    家庭是构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为未成人的监护人需要认真负起监护、管教子女的责任,重视与青少年的思想沟通,并身体力行,以良好的言行来影响和示范子女。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应切实把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学生的全方位管理,使学校教育向校外延伸,避免教育管理出现“真空”,巩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防线。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法院应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系统还应在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处理中加强和家长、学校、社区等的联系沟通,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构筑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预防犯罪网络体系,防止未成年人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外部大环境上,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抓住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开展清理、整顿和打击、取缔行动,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努力净化社会风气,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 

    三是在审理中要坚持寓教于审,侧重人性化感悟。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人,我们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区别对待。在每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加大法庭教育的力度,使审判程序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过程。同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结合审判职能,在对失足少年的挽救和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方面,加强探索力度,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在校学生,可尽量使其留在学校接受教育,让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义务。对于必须劳动教养或判刑的未成年罪犯,要根据其特点改进方法,本着注重改造和着眼于挽救的原则,为失足的未成年人积极创造条件。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正常人格的培养,鼓励未成年犯自立自强,在判后依靠各方力量跟踪回访、考察帮教,从而达到剖析犯罪根源,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四是要建立健全预防机构和机制,防患于未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保护的法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或协调,使其效果大打折扣。建议建立执行青少年法律保护的专门机构,全面承担起预防犯罪、挽救罪犯、全面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任, 从而推进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此外,建议加快立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建议在总结各地在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试点工作,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等制度,研究制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形势分析和职能协作,形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能体系;完善相应立法,使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更科学、更规范、更全面。
   
    五是要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安置工作机制。安置帮教,是预防未成年重新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社会氛围,使失足少年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坚定重新做人的决心。为此应加大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学校、社区、用人单位的统筹协调,加大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安置帮教的新方法、新形式、新途径,帮助解决未成年罪犯的复学、就业问题。目前,离异家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少年”、父母放弃监管约束责任的“流浪少年”犯罪成为比较突出的现象,这些未成年人基本处于“管理缺位”状态,建议在社区成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机构,由政府出资聘用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社工专门从事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同时加强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的社区矫治工作,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早期能够得到有效干预和化解,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
   
    总之,要成功地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绝不仅仅是某一个人、某一个部门或某个执法机关的职责,而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各方参与、相互支持配合、优势互补的机制,形成一张严密、有效的“防护网”,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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