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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之预防
作者:李小艳 发布时间:2011-03-21 14:35:57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一个重大隐患,而且是关系到社会长期健康发展大问题。怎样从社会、家庭、学校、司法不同角度出发,构建起四位一体的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预防犯罪网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的课题。 一、从审判实践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未成年犯罪数量持续走高,低年龄段所占比重递增。在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告人年龄多集中在16-18岁之间,但16岁以下的也屡见不鲜,且所占比重连年递增。2010年,我院处理未成年罪犯24人,比2009年上升26%,其中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5周岁。二是抢劫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暴力倾向更为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涉案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类,此外,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在我院2010年所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抢劫犯罪所占比例高达83.3%,且多数携带有砍刀、匕首、铁棍、木棒等作案工具,暴力倾向越来越突出。三是共同犯罪比例较高,参与人员较多。由于未成年人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很容易被感染,从而纠合在一起共同犯罪。他们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危害程度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在我院审判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共同犯罪占54%,多为2—5人结伙,人数多的可达10人以上。四是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加突出。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正逐年上升,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很多人的不良行为多始于初中,失学、辍学后过早进入社会无业可就,成为社会闲散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无所事事加之缺乏监管,从而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五是违法犯罪突发性强。未成年人心态尚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将要承担的后果缺乏了解。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极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一时冲动莽撞而行。在我院审理的校园伤害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为一点小口角、小摩擦而一时冲动引起的。六是校园内及周边情况不容忽视。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教学方式方法简单,使一些“差生”对前途失去信心、自暴自弃、流入社会以致沦为罪犯。另外一些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心理压力过大产生厌学情绪,以致逃学,旷课,再加上社会上不良外因的诱惑由此而加入违法犯罪的行列。而这类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多是在校学生,其中受侵害最多的为初中学生。作案地点大多在校园周边或是学生上学途中,作案次数具有连续性,侵害对象较多。很多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敢反抗,导致犯罪分子屡次得逞。 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是法制教育应常抓不懈,筑牢第一道防线。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认知能力有限,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偏弱,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侵犯,所以我们更应该加强引导,将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法制教育作为对未成年人普法的主要渠道,在教育方式上尽量多样化、生动化,可以采取开设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堂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培养学生的学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法律观。作为法院,我们应该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治理工作,以审判为中心,把教育挽救工作向社会和校园延伸,广泛开展以案说法、法庭开进校园、公开宣判等法制宣传活动,寓教于审,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法制教育,用直观、鲜活的庭审活动,让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会承担什么后果,改变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增强广大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二是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要为广大未成年人创设一个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学校、家庭、社会、司法各个系统应充分发挥各自教育功能,优势互补,综合治理。 家庭是构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为未成人的监护人需要认真负起监护、管教子女的责任,重视与青少年的思想沟通,并身体力行,以良好的言行来影响和示范子女。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应切实把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对学生的全方位管理,使学校教育向校外延伸,避免教育管理出现“真空”,巩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学校防线。作为司法机关的公安、检察、法院应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系统还应在未成年人违法案件处理中加强和家长、学校、社区等的联系沟通,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结合,构筑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及预防犯罪网络体系,防止未成年人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外部大环境上,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抓住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开展清理、整顿和打击、取缔行动,最大限度地消除负面影响,努力净化社会风气,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 三是在审理中要坚持寓教于审,侧重人性化感悟。对于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人,我们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区别对待。在每个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应加大法庭教育的力度,使审判程序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过程。同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结合审判职能,在对失足少年的挽救和预防减少重新犯罪方面,加强探索力度,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在校学生,可尽量使其留在学校接受教育,让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义务。对于必须劳动教养或判刑的未成年罪犯,要根据其特点改进方法,本着注重改造和着眼于挽救的原则,为失足的未成年人积极创造条件。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正常人格的培养,鼓励未成年犯自立自强,在判后依靠各方力量跟踪回访、考察帮教,从而达到剖析犯罪根源,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四是要建立健全预防机构和机制,防患于未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保护的法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或协调,使其效果大打折扣。建议建立执行青少年法律保护的专门机构,全面承担起预防犯罪、挽救罪犯、全面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任, 从而推进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此外,建议加快立法,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建议在总结各地在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试点工作,社会调查、刑事和解等制度,研究制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形势分析和职能协作,形成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职能体系;完善相应立法,使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更科学、更规范、更全面。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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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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