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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已离婚但债务共同承担
作者:于淑杰 发布时间:2011-03-17 10:07:30
【要点提示】
在经营饭店期间,王子杰向粮油商店赊欠货款,粮油商店老板李群多次催要未果后,将王子杰夫妻诉至法院。王子杰以个人名义赊欠的货款,其妻子是否与李群共同承担债务。 【案情回放】 2008年至2009年期间,王子杰在经营饭店期间,在李群粮油商店赊欠粮油款22500元。 2009年7月13日,王子杰给李群出具了22500元欠条。但后经李群多次催要,王子杰都以效益不好为由未偿还货款。最终,李群将王子杰夫妻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货款22500元,但王子杰的妻子张玲称,她与王子杰已离婚,此笔欠款是王子杰个人所为,她不知道王子杰欠货款一事为由,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张玲与王子杰于2009年12月20日离婚,而王子杰所欠的货款是2008年至2009年期间,王子杰给李群出具的欠条时间2009年7月13日。法院认为,在2009年12月20日前张玲与王子杰是夫妻关系,所欠货物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饭店,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法院判决王子杰给李群货款22500元。张玲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到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且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中,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本案中,张玲虽然已与王子杰离婚,但王子杰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赊欠货物,用于饭店经营,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张玲应与王子杰一起偿还债务。(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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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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