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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贷款未获息 遭遇三场官司反赔钱
发布时间:2011-03-16 15:44: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金平)   3月9日上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某信用社出借贷款未获得利息,反而因出借贷款引发了三场官司,最终还赔偿相关人员利息损失。

    2003年4月,杨同恩向某乡信用社借贷款50000元,杨同恩的哥哥杨同良用一栋一间二层楼房为该贷款做抵押,三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房屋当时由郝良承租做生意。2003年年底贷款到期,杨同恩无力还款,乡信用社直接作价52000元将该抵押的房屋卖给郝良。杨同良发现信用社和郝良的侵权行为后,要求郝良搬出房屋,未果,于2005年10月将信用社和郝良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信用社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擅自出卖抵押房屋无效,于是判决信用社和郝良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房屋。2006年1月,信用社起诉杨家两兄弟,要求他们承担还款义务,获法院支持。两案判决文书生效后,权利人在有效期限内均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郝良以信用社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不同意腾房。杨同良于2010年11月初将郝良告上法庭,要求郝良腾房并承担租金损失20000元。郝良以自己装修房屋花费40000元而反诉杨同良,要求返还装修款40000元。后经法庭调解,郝良腾出了房屋,杨同良扣除10000元租金后,补偿郝良装修损失10000元。 2010年6月,杨同良住进该房子,杨同良给付信用社50000元现金后不愿再承担责任,三方多次协商,信用社同意退还郝良购房本金和利息,郝良要求信用社退还购房本金并承担可得利益损失160000元。信用社不同意郝良的请求,郝良将信用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郝良与某信用社买卖杨同良房屋的行为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某信用社应当返还郝良向其支付的购房款。郝良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屋升值)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某信用社应当返还郝良的购房款而至今未予返还,可以认定因其占用资金而导致了郝良的损失。故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信用合作联社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郝良的购房款5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34944元。(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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