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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彩”的迷局
发布时间:2011-03-15 14:30: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爱芳 赵玲)   2010年底,江苏宜兴警方接到举报顺利破获了一个私自销售“六合彩”的群体性赌博案件,涉案人员多达20余个,案件金额超过30万元。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样新型赌博案件竟是由一个远在千里之外的普通农民一手炮制。近日,江苏省宜兴法院对逮捕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李刚进行了公开审理,向人们揭开了这场“六合彩”迷局。

    案件回放:舅甥俩的“六合彩”事业

    李刚原本是湖北襄樊的一个普通农民。2009年7月,在外打工的外甥刘兵回家探亲,两人在闲聊中谈起了彩票的事情。刘冰说自己现在在宜兴工作,厂里很多人都热衷于买彩票,问舅舅李刚能不能在老家代买“六合彩”。发现其中有利可图,李刚欣然答应。两人约定由刘兵在宜兴坐庄收注,李刚在湖北买号操作,两人合作开始了销售“六合彩”的事业。

    李刚和刘兵所谓的“六合彩”正是香港电影里经常出现的那种“六合彩”。彩票一共有1-49个数字,每周开奖三次,每期有一个中奖号码,投注者可以任意买其中一个或几个数字,每注金额至少一元,如果所买的号码中奖则按购买金额的40倍返还。为了招徕客户,他们还专门搜罗了“六合彩”的宣传资料供人参考。从2009年7月开始,刘兵在宜兴工作的单位里兜售“六合彩”,先后有20多人参与购买,投注人民币30多万元。每次收注后,刘兵都通过电话将投注者购买的号码报给李刚,同时通过银行将买号的钱汇给李刚,自己从中抽取5%的佣金。收到号码和汇款后,李刚并没有真正参与购买香港地区销售的“六合彩”,而是记下投注的号码,等到香港地区开奖时通过网络查询,如果中奖,则按照“六合彩”规则将中奖金额返还至刘兵的银行账户,由刘兵发放给中奖人,如果没有中奖,购买人的钱自然就落入了李刚的口袋。至2010年6月案发,李刚共收到刘兵抽佣后的买彩资金29万余元,返还中奖金额20余万,从中获利人民币8万多元。

    庭审直击:私售彩票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0年6月,由于群众举报,李刚和刘兵私自销售“六合彩”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警方依法逮捕了刘兵并在对李刚进行网上追逃。自知难逃法网的李刚于2010年11月4日主动向警方投案。法庭上,李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被问及非法所得都用在哪里的时候,李刚表示自己的两个孩子都在读书,父亲年逾80且腿脚不便,家中经济一向比较困难。而他之所以没有真的去购买香港的“六合彩”也是因为如果真的买注就经常需要预先帮人垫付,手头拮据的李刚不敢冒险把自己的钱投进去,于是干脆省掉买注的环节由自己一手包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款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刚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共同擅自销售“六合彩”,接受他人报注,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且能自愿认罪,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启示:以正确的心态购买彩票

    在案件的刑事侦查卷宗里,保存了公安机关对7位参与购买“六合彩”人员进行询问时留下的笔录。他们中有的只是买了几百块,有的一次投注就上千元,虽然有人的确中过大奖,但最后无一例外都亏了钱。

    童某一直都是买“六合彩”的积极分子,为了及时获知中奖的消息他甚至还特地在网上定制了“六合彩”的开奖短信服务。自从向刘兵购买“六合彩”以来,童某每次下注都不少于100元。“有一次我投150元就中了6000元。”获奖后的喜悦让童某忍不住再接再厉,可事实是“输多赢少,到现在我还欠刘兵2000多元。”童某在“六合彩”上先后输了约8000元,到最后自己都觉得“输惨了”才罢手。既然知道会输钱,为什么还要去买“六合彩”?“投注少,容易中”,另一个购买人郑某这样告诉警方,对于这些人来说,购买彩票无异于一场赌博,以小博大、一夜暴富的心理正是他们深陷其中、难以自拔的根源。

    彩票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带有机会性的娱乐游戏,彩票的低中奖几率决定了彩票发行方处于稳赚的地位,彩民单纯想靠彩票发财致富是不现实的。在我国,发行彩票的目的是筹集社会公众资金,资助福利、体育等社会公众事业发展。因此,彩票的发行、印刷、销售等环节都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管理。对于民众来说,购买彩票应抱着参与公益、怡情娱心的良好心态,幸运中奖固然是欢喜,没中也是自己对社会的一种奉献。如果买彩票只是急功近利想凭着彩票一步登天,最终只会走火入魔,甚至于像本案中的“六合彩”购买者一样成为他人牟利的工具。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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