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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任职回避规定”
作者:傅南   发布时间:2011-03-14 14:18:29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该规定在第一条就明确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该规定能够进一步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

    一、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减少司法腐败。“法官任职回避规定”能从很大程度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该规定着眼于事先防范,尽可能避免法官本人与自己所审理的案件出现利益上的交叉。所以,尽管这一机制不一定能够杜绝腐败,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确保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二、有利于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人情社会,任何规则在人情面前,尤其是在亲人的人情面前,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地软化。在不少案件中,有的法官虽然对自身严格要求,但却拗不过“亲人”的百般要求。“法官任职回避规定”落实以后,法官工作的环境相对单纯,工作起来也会减少许多牵制性的因素,更有利于公正执法。

    三、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法院的公信力。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槛。“法官任职回避规定”能够减少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使法院作出的判决更具严肃性和说服力,进一步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笔者认为,该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回避对象存在遗漏。该规定只明确了配偶、子女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需要回避,而把法律工作者排除在外。众所周知,法律工作者是可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也能够成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因此,应当将法律工作者也列入法官回避的对象;

    二、回避范围具有局限性。该规定仅仅明确了法官的配偶或子女是律师才需要回避。忽略了法官的兄弟姐妹之间、公婆与媳妇之间、丈人与女婿之间的回避问题。如果出现律师的子女考上了当地的法院,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根据该规定,法官的父母是律师,是并不需要回避的。因此,应当适当扩大回避范围,将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纳入到回避范围内。

    三、回避制度应当通过修订《法官法》来设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回避已在我国刑事、民事等诉讼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且范围不限于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只要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是都需要回避,《法官法》等对此也做了重申。法官任职回避在本质上是一项从业限制,其涉及面远大于诉讼回避,从涉及事项的重要性及影响面上讲,应属于组织人事法范畴,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法官法》去设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业务指导性质的审级关系,并非行政性的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法官任职回避《规定》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遵照执行,还是有待商榷的。

    四、容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法官回避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但也易引发新的问题。比如,“隐名”现象和“假离婚”现象。所谓“隐名”现象,是指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当律师了,而是当律师事务所的隐名合伙人,继续利用现有关系牟取不正当利益。所谓“假离婚”,即采取假离婚、继续同居生活等方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然,法官对从事律师职业的配偶和子女回避是利大于弊的,对于保护法官及律师行业,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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